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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0174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某(小名:大迎),男,44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柴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其务工的通州区X镇黎明家具公司沙发车间内,因茶几质量问题与徐某某(男,43岁,湖北省人)发生口角,后柴某某持散架的茶几架子的方木长横梁将徐某某打伤,致其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3月16日11时许,其在车间上班的时候,看见刚来的员工柴某某干的活不太好,就上前去说他,他不但不听还向其唠叨,其一生气就把他做的茶几架子摔碎了,柴某某随手拿起摔坏的茶几架子横梁打在其左肋部,其就倒下了,后就被别人送到医院去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6日11时许,其在沙发车间内干活时,其同事柴某某把茶几加工坏了,车间的质检员徐某某就说柴某某笨,后他们二人就争吵起来,而后徐某某就走了,柴某某还在原地骂徐某某。过了一会儿徐某某听不下去了,就过去把柴某某加工的茶几架子摔坏了,柴某某就急了,拿起摔坏的茶几架子的方木长横梁朝着徐某某的左肋部就打了一下,其和其它同事赶紧上前把他们劝开,后徐某某捂着被打的地方就走了。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6日10时30分许,其和柴某某、徐某某在黎明家具厂沙发车间内工作,徐某某看到柴某某加工的茶几质量不合格,就让他修补,后徐某某就走开了,柴某某不服就骂徐某某,后徐某某就走回来,把那个有问题的茶几摔在地上,柴某某捡起一根茶几长横梁就打在了徐某某的左腰部,茶几横梁就被打断了,柴某某欲继续用断了一半的横梁打徐某某,被徐某某的双手拽住了,车间内的其他工人赶紧把他们劝开了,徐某某就找单位领导反映被打的情况去了。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16日11时许,其在家具厂的车间内工作,看到质检员徐某某与工人柴某某争吵了几句后徐某某就离开了,柴某某不满就继续骂徐某某,过了一会儿,徐某某又回来了,他把那个有质量问题的茶几摔在地上,柴某某拿起摔散的茶几架子的方木长横梁就打在徐某某的左侧肋部,之后其他工人就把他们劝开了。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柴某某故意伤害徐某某案的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

7、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柴某某故意伤害案的案发经过及其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书证提取作案工具的说明,证实作案工具被折成两段的茶几横撑方梁已被公安侦查机关提取。

9、书证黎明家具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徐某生系其北京市黎明家具有限公司的质检员。

10、书证被告人柴某某身份户籍情况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柴某某的身份户籍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处:被告人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柴某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各项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柴某某所提原判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全部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又与柴某某所实施的被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和联系,故原判事实清楚,其所提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柴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仑

代理审判员徐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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