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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13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7)周泾口X号。

委托代理人渠波,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苏州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7日、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委托代理人严国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为2383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83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强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蔡燕芳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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