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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桥头镇沙土村委会昌表经济合作社与澄迈县政府征地行为纠纷案

时间:2007-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琼立终字第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琼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澄迈县X镇X村委会昌表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周某某,该社主任。

上诉人澄迈县X镇X村委会昌表经济合作社(下称昌表经济社)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行初字第24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昌表经济社称政府的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政府为强势组织,农民为弱势群体,两者之间并非平等主体的民事行为,一审法院将政府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作为民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不符合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昌表经济社在澄迈县政府已支付其部分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澄迈县政府支付剩余的征地补偿款,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给付之诉。虽然澄迈县政府的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昌表经济社并非对该征地行为及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性起诉,而是对澄迈县政府拖欠其款项的行为提起诉讼,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昌表经济社与澄迈县政府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并无不妥。上诉人昌表经济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汉江

审判员吴素琼

代理审判员林三川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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