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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某与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某,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村88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某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廖波、杨某乙,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澄迈县法制办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X镇企业开发(集团)公某,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某经理。

上诉人海南金峰房地产开发(澳大利亚)公某(以下简称金峰公某)、上诉人澄迈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迈县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被上诉人澄迈县X镇企业开发(集团)公某(以下简称乡镇公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峰公某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上诉人澄迈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廖波,被上诉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乡镇公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嘉

审判员张明安

审判员曲永生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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