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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7-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82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艾兴,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苏州市金阊区杭花轿照相器材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强,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为10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2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强

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蔡燕芳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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