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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科强仪表厂与余姚市科洋工控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浙民三终字第244号

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科强仪表厂,住所地余姚市X街X路东楼村。

负责人高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迪国,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科洋工控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X街道潭家岭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斌良,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上诉人余姚科强仪表厂(以下简称科强厂)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科洋工控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洋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003年10月1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给科洋公司软著登字第(略)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科洋XMT-8031-K智能温控仪专用控制软件V1.0[简称:(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3年10月3日。科强厂系由高某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6月13日。科洋公司认为科强厂生产的XMT-8000系列智能温控仪中安装的计算机软件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同,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科强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科强厂停止对科洋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科强厂对其侵权行为向科洋公司表示歉意,承诺不再侵权;

三、科强厂于2007年1月15日(双方签收调解书时)支付科洋公司款项9万元;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8010元,由科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科强厂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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