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黄XX(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义社劳动咨询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上诉人法律出版社(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法律出版社编辑,住(略)。
被上诉人商某某(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瑞斯泰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海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楼。
负责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华书店海淀分店职员,住(略)。
上诉人黄XX、法律出版社与被上诉人商某某、潘某某,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海淀分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黄XX认可《房地产开发经营全流程法律精解》一书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法律程序与税费详解》一书中有独创性的内容构成相同和近似;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上诉人黄XX和上诉人法律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全流程法律精解》一书;
三、上诉人黄XX和上诉人法律出版社向被上诉人商某某和被上诉人潘某某口头致歉(已执行);
四、上诉人黄XX和上诉人法律出版社赔偿被上诉人商某某和被上诉人潘某某人民币六万六千元整(含一审诉讼费及公证费等合理支出的补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四元由被上诉人商某某和被上诉人潘某某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四元由上诉人法律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六、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各方就《房地产开发经营全流程法律精解》一书不再有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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