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程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由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原告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被告居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被告擅自平台上违章搭建阳光房,严重影响原告居住安全。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本市X路X弄X号X室北面二楼平台上违章搭建的阳光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辩称:被告家庭只有母女俩,被告丈夫刚去世,拆除后安全得不到保障,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原告对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是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二、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证明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在平台违章搭建阳光房,要求被告予以整改。三、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在二层平台上搭建阳光房的状况。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后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秦书仁(2009年去世)的妻子,也是房屋实际居住人,被告房屋系复式,原、被告系上下邻居。被告住房二楼北面有一平台(由被告使用),2009年9月被告未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亦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在平台上(即原告北阳台、北卧室下方)用铝合金做框架上面覆盖厚玻璃搭建一间阳光房,阳光房外侧有不锈钢防盗栅栏(系原使用人搭建),阳光房顶部与原告窗台垂直距离约1.25米,被告上述搭建引起原告的不满,原告向当地物业公司反映,2009年11月2日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在平台违章搭建阳光房,要求被告予以整改。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审理中,原告同意被告在二个月内拆除阳光房,被告则希望继续与原告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被告未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亦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在二楼平台上搭建构筑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侵犯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经现场勘查,被告在平台上搭建阳光房情况属实,由于该阳光房顶部距原告窗台仅1.25米,易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原告的人身、财产和居住安全构成威胁,由于被告在平台上搭建的构筑物对原告的正常生活构成妨碍,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违章构筑物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北面二楼平台上违章搭建的阳光房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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