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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时间:2006-08-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01260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1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4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06年2月13日被羁押,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6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余克,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顾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仑

代理审判员徐辉

代理审判员王培

二ОО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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