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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宫某、张某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宫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花费大量心血拍摄了电视连续剧《某某某》,是该剧的著作权人,享有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12月26日,该剧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开始面向全国电视台进行首轮发行。2009年2月2日,该剧在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首播即摘得黄金档收视冠军,目前该剧的首轮发行尚未结束,原告期待该剧的进一步发行能够聚拢人气,收获利益。被告为牟取经济利益,在原告首轮发行开始之际,即在其主办的网站(网址www.xxxxx.com)上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站任意观看该剧。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电视剧发行工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利益损失。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站上播放涉案电视剧《某某某》;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x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经济损失x万元,律师费xxxx元,公证费xxxx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已将涉案电视剧从其网站上删除,原告对此未表异议,并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

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涉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原告所提交的侵权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3、被告无法明知涉诉作品侵权,其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已经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4、被告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免责条款之规定,依法不应承担责任。5、原告索赔过高无依据。6、法院应警惕针对视频网站的恶意诉讼行为。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浙)剧审字(xxxx)第xx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电视剧《某某某》片长xx集,制作单位为浙江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作单位为原告、东阳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许可证号:甲第xxx号。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播出。该电视剧片尾显示联合摄制单位为某某电视台、某某某电视台、某某某广播影视集团、某某电视台、某某电视台、某某电视台、某某电视台、某某第一频道,联合出品单位为东阳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及原告。承制为东阳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摄许可证号:甲第XXX号。

2008年12月26日,东阳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对该剧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独家且永久授予原告。同月30日,浙江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声明,已将其享有的《某某某》剧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独立行使该剧著作权人全部权利。

被告系网站“www.xxxxx.com”的经营管理者。2009年3月11日,原告的授权代理人李某某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金某某和公证人员李某的监督下,由李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电脑,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重命名为“某某某某某”,新建一个文件夹,重命名为“某某某某某”,拷屏1张并粘贴在“某某某某某”word文档中。点击桌面“屏幕录像专家V7.5”,对软件进行相关调试后,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按F2键开始录像。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xxxx.com”,按回车键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2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4所示页面“沪ICP证:沪xxxxxxxxxx”,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关闭附件图5所示页面,回到附件图4所示页面,点击“关于某某”,进入下一页面;回到附件图4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某某某”,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6所示页面“搜索”,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2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7所在页面中的“【新某某某】全集(某某)”,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2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10所示页面视频列表中“某某某01集【某某某某某某】”,进入下一页面。点击附件图10所在页面“第2页”,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11所示页面视频列表中“某某某19集”,进入下一页面。回到附件图10所示页面,点击“第3页”,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12所示页面视频列表中“某某某xx集大结局”,进入下一页面。回到附件图7所在页面,点击“相关豆单”列表中“新版【某某某】国产大剧”,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13所示页面视频列表中“某某某xxx(某某某,某某某,…)”,进入下一页面。点击附件图13所在页面“第2页”,进入下一页面,对所显示的页面拷屏1张并粘贴在word文档中。点击附件图14所示页面视频列表中“某某某xxx(某某某,某某某,…)”,进入下一页面。点击附件图14所在页面“第3页”,进入下一页面。关闭所有的IE页面,保存word文档。按F2结束录像,将生成的录像命名为“某某某某某”保存到“某某某某某”文件夹中,将“某某某某某”文件夹中的录像文件“某某某某某”刻录到光盘中,打印上述Word文档中的全部截图,打印原件保存于公证处。上述过程制作成(xxxx)京中信内经证字xxxxx号公证书。

公证过程内容显示,被告上述网站页面上某某频道分设创作、影视、游戏、娱乐、动画、女性、搞笑、汽车、体育、生活、科技、音乐栏目。点击《某某某》搜索后,有《某某某》全集(冯邵峰、周牧茵、杨恭如)内容简介。网站上存在《某某某》第x至第xx集,播放相关视频过程中,显示制片人、出品人、主要演员、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等内容。视频框内左上角显示“某某网”字样,视频框内右上角显示“第一放映室”、“www.xxxxx.com”字样,视频框内左下角显示“3G娱乐”、“www.xxxx.com”字样。涉案视频的上传人为“某某金屋”、“小雨沙沙”等人,上传时间为2009年3月5日至3月9日。点击播放次数从xxx次至xxx次不等。

另查明,2009年3月27日,原告支付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服务费xxxx元。2009年4月1日,原告支付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xxxx元。

上述事实,由涉讼电视剧DVD光盘、发行许可证、东阳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浙江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声明、(xxxx)京中信内经证字xxxxx号公证书、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讼电视剧的片尾显示原告为该剧的版权所有人,且联合出品单位浙江某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将其享有的《某某某》剧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联合出品单位东阳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对该剧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独家且永久授予原告,故原告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对被告网站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被告网站上有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对上网地点、操作者等作了交代,同时对从进入被告网站后的每一步操作步骤进行了记载,并进行了截图和打印,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录像,因此公证书对操作步骤进行了完整的记载。涉案电视剧是xx集,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被告网页上有相对应的xx相关视频。同时,证据保全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有视频播放内容,虽然公证时只点击了其中的5个视频,但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显示的《某某某》的剧名、制片人、出品人、电视制作许可证号、主要演员与片断内容等均与电视剧《某某某》相同,对此双方亦无异议。因此,虽然公证中只有短时间的播放,但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确定被告网站上播放的《某某某》就是原告主张权利的电视剧《某某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需从其主观过错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被告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将电视剧《某某某》上传至“某某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被告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从被告对其网站上的内容编排看,分为影视、娱乐、动画、汽车、女性、生活等多个频道,这种设置不仅便于用户分类上传,也便于公众通过搜索功能有针对性地选择观看相关内容,同时也便于被告审核用户上传的内容,避免明显的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为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相关权利人一般不会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因此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影视、娱乐等的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至其网站上的影视作品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电视剧于2008年12月26日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但2009年3月被告网站就被发现有涉案电视剧的播放。在视频播放时片头有制片人、出品人、主要演员、电视发行许可证号等内容。被告称其采取了诸多措施已尽注意义务,包括建立一个关键字样和有害视频的DNA库,通过政府机关提供的反动、色情样本片段进行屏蔽,以及对一些关键、敏感字样进行屏蔽,及运行中的抽查等,那么被告在用户上传视频之初的审查中就应当能非常容易地从上述这些信息中知道其网站上存在涉嫌侵权的涉案电视剧,但被告却怠于行使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其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却为他人实施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被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积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涉案电视剧在被告网站上实际存在的视频集数,涉案电视剧在被告网站上被上传时间与该剧发行许可的时间,网站的用户点播次数,被告主观过错,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持续时间较近,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公证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x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某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xxxx元。

如果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负担xxx元,被告上海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冯祥

代理审判员董怡娴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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