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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31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岳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远进,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住所地岳阳市X路科技馆。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岳阳广之旅旅行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本院减半征收计100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李学勇

审判员刘景镔

代理审判员贾小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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