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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竺某某身为新蔡某关津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副组长,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已取缔后又进行非法生产的张大庄王文斌窑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窑厂于2009年7月22日下午在非法生产过程中致工人贾永峰触电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新蔡某委组织部关于被告人竺某某的任职文件、新蔡某关津乡党委会议记录、新蔡某关津乡人民政府文件、新蔡某国土资源局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新蔡某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被告人竺某某的归案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郝XX、李X、李x、徐XX、孙XX、崔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新蔡某公安局新公尸鉴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竺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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