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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11月上旬某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X号零度聚阵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丙的未上锁的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雷克x-14型轻便摩托车推行后窃走,后至朱某角镇X村丁家浜一摩托车修理店李某甲处更换外壳及锁后,以人民币600元销赃给洪某某。案发后,赃车被公安机关调取并已发还被害人。

二、2009年11月8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丁家浜X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于该处的未上锁的价值人民币1,260元的雅鸽x型电动自行车推行后窃走,并藏匿于丁家浜X号门前,后由被害人吴某某寻回。

三、2009年11月9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丁家浜X号门口,用插在车辆电门锁上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丁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天晨小王某电动自行车发动后窃走,后以人民币300余元销赃给孙某某。案发后,赃车被公安机关调取并已发还被害人。

四、2009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通林宾馆门口,用插在车辆电门锁上的钥匙将被害人唐某某停于该处的黑色轻便摩托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

五、2010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古镇大酒店旁弄堂内,用随身携带的旧钥匙将被害人朱某戊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卡西尼x型电动自行车发动后窃走,后以人民币400余元销赃给王某乙。案发后,赃车被公安机关调取并已发还被害人。

六、201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古镇大酒店旁弄堂内,用插在车辆电门锁上的钥匙将被害人朱某己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木兰48Q-4型燃油助力车发动后窃走。后以人民币700元销赃给刁某某。案发后,赃车被公安机调取并已发被害人。

七、2010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路口书报亭处,用随身携带的旧钥匙将被害人罗某某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550元的豪发x-5型摩托车用砖头砸开车辆环形锁后窃走,后销赃。

八、2010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X号零度聚阵网吧门口,用插在车辆电门锁上的钥匙将被害人沈某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精通天马x型轻便摩托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

九、2010年3月2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古镇大酒店旁弄堂内,用随身携带的旧钥匙将被害人汤某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620元的新世纪x-B型轻便摩托车发动,并用砖头砸开车辆环形锁后窃走。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附近查获该赃车,并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赃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一至八节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丙、吴某某、王某丁、唐某某、朱某戊、朱某己、罗某某、沈某、汤某某陈述笔录,证人李某甲、孙某某、刁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扭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某某应退赔被害人唐某某、罗某某、沈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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