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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肇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沈民(2)房终字第 1056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桥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卓,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肇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云飞,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6年12月5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东芝电梯项目部(以下简称东芝电梯项目部)于2004年8月7日签订沈阳东芝电梯公司新工厂工事事务栋YKK塑窗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1、工程范围及内容:沈阳东芝电梯公司厂房事务栋YKK塑窗制作及安装;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包运输及现场保管、包工期、保质量、包售后服务;3、产品技术要求:按国家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堆积(略)-96执行;4、工程量及造价:工程面积窗约492.38平方米,单价格人民币385元/平方米;钢附框约518.99平方米,单价人民币30元/平方米,总造价暂定人民币(略)元,其中加工制作费人民币(略).20元,安装费用人民币(略).80元。待竣工后,以实际验收的工程量,按平均单价结算;5、工程期限:窗框自2004年8月11日进场施工,附框完成时间2004年8月13日,其它框扇安装时间视土建进度在发包方提出安装要求7天时间安装完毕。6、验收方式:承包方在分项工程竣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使其视为验收合格。7、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全部结算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视为同意。8、支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发包方先支付合同总价40%预付款,首批材料进场并验收合格,发包方支付承包方10%工程款,窗框安装完毕后支付10%工程款,窗扇及玻璃安装完毕,支付20%工程款;质检站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一周内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所有余款。1.5%作为质保金,待竣工一年后一次性付清。9、违约责任承担: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支付拖欠款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承包方非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完工的,每拖期一天,按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方赔偿。10、合同生效方式: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同年的9月8日,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芝电梯项目部再次签订“沈阳东芝电梯公司1#工场栋YKK塑窗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内除下述几项外均与上述合同相同:1、工程范围及内容:沈阳东芝电梯公司1#工场栋YKK塑窗制作及安装。2、工程量及造价:工程面积1005平方米,单价格365元/平方米;钢附框约1007平方米,单价人民币25元/平方米,总造价暂定人民币(略)元,待竣工后,以实际验收的工程量,按平均单价结算;3、工程期限:2004年9月15日进场施工,2004年9月25日安装结束,窗扇安装进度双方协商。

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芝电梯项目部签订两份合同后,按时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在2004年10月28日,因塑钢窗玻璃质量不合格,被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浑南新区分站通知限期整改。2005年1月30日,由关东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东芝电梯总体工程包括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部分在内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施工期间关东建设有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人民币(略)元。施工完毕后,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数量及工程支付款对帐单交给东芝电梯项目部,要求结算所欠工程款,东芝电梯项目部于2005年4月25日回函,确认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工程款及数量无误,但尾款未予结算,提出未结算理由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若返工重做,其费用远远大于所余款项;施工中造成的误工损失未予最终核定确认;2#工场栋施工过程中造成两侧脚手架倒塌事故系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所致,产生损失未界定数量。2006年5月16日,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略)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略)元。

另查明,在本次审理中,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其施工的工场栋与事务栋的实际工程值比合同值少3660.40元,应从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沈阳东芝电梯公司1#工场栋YKK塑窗工程承包合同书、沈阳东芝电梯公司新工厂工事事务栋YKK塑窗工程承包合同书、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东芝电梯整体工程验收报告一份、2005年4月25日“关于对帐单”事项复函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一、二审卷宗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之一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东芝电梯公司工程的总承包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将本案诉争工程合法分包给案外其他人,东芝电梯项目部应为其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其法人企业应为东芝电梯项目部签署合同及履行合同行为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告与东芝电梯项目部签订的塑钢窗安装及制作合同书合法有效,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被告对本案主体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诉争焦点二原告施工工程是否合格。2004年10月28日原告施工工程被宣布为不合格,此后,该项工程于2005年1月5日全部验收合格,证明原告施工部分已经合格。诉争焦点三为双方是否已经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为被告接到原告全部结算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逾期视为同意,被告于2005年4月25日回函确认原告提出的工程、工程款数量及尾款数量,证明双方已经结算完成。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原告在施工中导致脚手架坍塌事故应由原告负赔偿责任的抗辩,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工程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应全额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时间从2005年4月25日起计算。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略)元;二、被告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略)元;(从2005年4月26日起至2006年9月5日止,按判决一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后期发生部分顺延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实际支出费人民币20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略)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2005年4月25日的回函确认了被上诉人提出的工程、工程款数量及尾款是错误的,上诉人的回函并未明确结算款项。不是对被上诉人结算资料的确认。

被上诉人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于2005年4月25日发出回函确认了工程款及数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进行工程结算,并给付剩余的工程款。上诉人2005年4月25日给被上诉人的回函,证明上诉人收到了被上诉人的结算材料,从回函的内容看,上诉人确认了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款及数量,只是由于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尾款。被上诉人在一审主张依据合同值计算的工程款,并将该工程款的计算表发送给上诉人,上诉人虽然不同意,但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而其2005年4月25日的回函表明了其确认了被上诉人的结算材料,故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数额不知从何而来,不同意给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对工程质量等问题没有举证,故其以此拒付工程款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在本次审理中,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其施工的工场栋与事务栋的实际工程值比合同值少3660.40元,应从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中扣除,本院予以准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略).60元。

三、变更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关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沈阳华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略).60元人民币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0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四、驳回关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实际支出费人民币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0元,合计人民币(略)元,由上诉人负担(略)元人民币,由被上诉人负担1000元人民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青

代理审判员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陈兴田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凤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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