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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与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5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二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渝,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X镇X路交通局内。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重庆市云阳县交通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世成,云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阳交通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先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学文、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4月11日、4月25日、11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袁渝,被告云阳交通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段某、一般委托代理人周世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2月参与云阳县乌羊溪大桥的招投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及与两边桥台连接的不足100米的引道工程,合同价款1603万元,人员、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后,因被告不能按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按时提供施工临时用地,也不能按期在2002年3月中旬贯通两岸引道(2002年11月下旬才贯通该引道,整整推迟8个月),致使吊装索道本应在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安装调试,却到了11月才正式开始。特别是加上全桥总工期的控制工程--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和汛期影响的情况下,墩基础施工完工(2003年12月6日)比预计(2003年5月10日)晚7个月,这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两个关键原因。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原告所购钢材大幅度涨价,使原告多用购货款(略)元;原告按计划将主要设备及万能杆件运到施工地点,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原告设备租金及管理、人工等费用合计(略)元的损失;并且,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及保留金,造成原告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15万元(超出金额放弃)。工程完工后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留金并赔偿相应损失,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诉之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保留金23万元;二、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保留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15万元;三、被告立即支付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略)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阳交通公司辩称:下欠保留金23万元属实,因该工程项目属三峡工程移民复建工程项目,有关上级部门未能及时将所需资金到位,故被告未能及时付清原告的尾欠保留金。原告诉请利息损失不能成立,因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已按进度按时拨付了工程款,有付款明细表为证;下欠原告23万元即便要支付利息,应当按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退还之日起算利息,但也没有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15万元之多。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属实。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一是两岸引道没有在2002年3月中旬贯通,没有提供临时用地。我方认为一是没有任何约定由被告必须在2002年3月中旬贯通两岸引道(部分引道本身就包含在原告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二是两岸早有道路可通行(通行多年的老云开路X路);临时用地更不存在问题,因在开工前两岸用地就早已征用完毕。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二是吊装索道没有按时安装调试,即便是没有按原定计划安装调试,也是原告自己的责任,不是被告的职责。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三是X号墩基础进行了设计变更。但设计变更是基于原告的申请,业主和监理部门同意,设计部门认可的合法程序进行的,为此,业主和监理部门经过科学而周密地分析计算后批准顺延了工期,对其工程价款也是纳入工程结算一并处理了的。原告称延误工期的原因之四是汛期的影响。我方客观认为汛期有影响,但不是本工程工期延误的理由。因为该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环境,在招标文件中就作了明确的介绍,原告在承诺投标时就应熟知这一特殊情况,对此应做出充分的风险预测,并承担此项风险责任。被告认为,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的真正原因除X号墩基础在施工中变更设计有一定因素(已同意延期42天)外,其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在施工中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也没有完全执行他们自己在投标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首先,人员(特别是主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的投入严重不足;其次,原告在施工中多次违规操作而影响了工程进度(X号墩基础围堰组织实施不当而导致变更设计,拱箱试吊装由于扣塔不达标准而停工整改,基础回填不当等),就原告的多处违规行为,项目部和监理部门经常督促整改并多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而原告行动迟缓,这是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钢材涨价,设备租金及管理、人工等费用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使用费价格、费率都不予调整(不管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或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工期延误,不论何种原因,合同价都不予调整”。即延误工期,原告也不能主张该项损失的赔偿,何况延误工期是原告自己的原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组(诉讼主体身份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某证明书;3、委托书;4、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函。二组(诉讼的基本证据):1、重庆市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重庆市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工程施工)投标文件(部份);3、工程开工报告单、交工验收申请报告;4、往来函件和文件7份⑴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对乌羊溪大桥X号墩施工增加砼围堰报告的批复;⑵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函;⑶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总工期及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批复;⑷重外建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关于《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总工期及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批复》的商榷函;⑸重外建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关于“X号、X号桥台及塔架主索道施工被迫停工”的紧急报告;⑹重外建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关于乌羊溪大桥钢材涨价补偿的报告;⑺重外建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关于乌羊溪大桥两岸接线进场道路不通造成我部损失的情况汇报;5、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工地会议纪要7份;6、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简报第一、二、三期;7、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2002年度工作总结。8、工程原计划与实际进度对照表;8、2006年1月18日收据及表格2份(履约保证金应归还时间及数额明细表、逾期归还履约保证金、保留金的利息损失汇总);9、混凝土浇筑申请报告单三份;10、关于“X号墩基础施工专题会议”的函及《施工总工期进度控制表》;11、支付报表(11期);12、发文登记表5张;13、合同通用条款(2003年版);三组(损失证据):1、钢材涨价损失证据⑴2003.5.27-2004.2.8在工期延误期间钢材涨价明细表;⑵购买钢材统一发票、入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等;2、逾期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利息损失的证据:⑴2002年3月7日、2002年4月1日、2002年4月15日乌羊溪大桥拨款审批表三份;⑵重庆市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工程履约担保金160万元应归还时间及数额明细表;⑶工程进度款应支付时间及数额明细表;⑷逾期归还履约担保金、保留金的利息损失汇总;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损失明细表;⑹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进帐单60份;3、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周转、设备租金、工具损失、增加管理、人工费等方面的损失证据:⑴第一期吊装索道设备、材料租金损失明细表;a.乌羊溪大桥墩身施工索道布置图2张;b乌羊溪大桥墩身施工索道材料、设备表;c重庆市桥梁工程公司机械租用合同;d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物资材料供管中心租用合同;⑵周转材料、设备及工具损失明细表;a重庆自立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b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汇总表三张;c总体计划网络图;⑶乌羊溪大桥增加管理、人工费明细表;a租车合同三份;b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4份;四组(其它):工期延误的损失汇总;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汇总;设备、材料增加转运费。

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诉讼主体证据、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开工报告单、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按照合同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延误工期的损失和材料的涨价合同中均有约定,按投标文件原告中标,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原告自己没有审查到位,其责任原告应自负;对往来函件、文件和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相关文件无异议;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商榷函我方收到,监理和业主对工期的变更设计给予了相应的签字,要求原告做出设计变更报告,原告没再提出任何异议;《工程设备及材料到场情况呈报》是真实的;对重外建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关于“X号、X号桥台及塔架主索道施工被迫停工”的紧急报告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该报告是原告单方的行为,监理查看了现场,不是被迫停工,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所致;对照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施工简报、工作总结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单方行为,不能做证据使用,原告自己在投标时应了解具体情况;重外建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关于乌羊溪大桥钢材涨价补偿的报告是原告的单方行为,不能做证据使用,材料的涨价属市场风险,原告应当预见,招标工期是24个月,设计变更顺延42天,原告自己造成的工程延期,其风险责任自负;损失情况汇报不能作本案的证据使用;对工程原计划与实际进度对照表有异议,原告没有按照自己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2003.5.27-2004.2.8在工期延误期间钢材涨价明细表及购买钢材统一发票(复印件)等均有异议,发票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不能作证据使用,且本工程属包干价,不属据实结算,61万余元的组成无充分证据;重庆市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工程履约担保金160万元应归还时间及数额明细表、工程进度款应支付时间及数额明细表、逾期归还履约担保金、保留金的利息损失汇总、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损失明细表均是原告自己制作的表格均不能做证据使用;第一期吊装索道设备、材料租金损失明细表、乌羊溪大桥墩身施工索道布置图2张、乌羊溪大桥墩身施工索道材料、设备表、重庆市桥梁工程公司机械租用合同、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物资材料供管中心租用合同均不认可,是原告单方编制的损失,从我方举示的证据可以说明;索道分二期安装,第一期安装不是从开始到结束都需要安装整个索道,只需安装吊5吨的索道,是泵传送混凝土,而不是吊装拱箱的索道;施工中原告所建吊塔有垮建的事实,系自己的原因延误了工期;原告提供的周转材料、设备及工具损失方面的证明材料,表页上的设备进场有合同和明确的表格,这部分到了施工现场是事实,是施工必备的设备,正常时间要使用,延期也要使用,对不需使用的原告自己不撤出与被告无关;原告主张超期的设备损失,有一些设备并不是要用到施工结束,这部分100多万元的损失是不真实的,单价也无从考证;租赁合同形式不具备,订立的时间与设备进场时间不相吻合,合同双方均未盖章,该合同的订立是原告自己的事,与被告无关;该组证据不能采用;对原告提供的乌羊溪大桥增加管理、人工费方面的证明材料中租车合同属原告自己享受的费用,不能做损失计算;监理的费用我方是支付了的,原告方自己另外支付其费用与被告无关;超产奖是原告对职工的奖励,不是损失;原告计算的工期延误的基数都不对,更不用说计算的标准;该部分证据被告不予认可;设备、材料增加转运费不成立;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主张,原告方的证据差得太多,双方的证据均能证明按进度拨款,本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也是移民工程,被告在施工中还不断借款给原告,不能凭原告单方计算的表来主张进度款的利息损失,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组(诉讼主体身份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某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云阳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函。二组(应诉的基本证据)X组:招标文件部份第一卷主要内容,其中包括⑴云阳县大桥、特大桥复建工程招标办公室说明;⑵云阳县大桥、特大桥复建工程招标办公室投标邀请书;⑶第一卷目录所包括的投标须知等全部内容;X组:投标承诺和合同部份,其中包括⑴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降价申明”;⑵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投标书;⑶经云阳县公证处公证了的合同协议书;X组:工程变更部份,其中包括⑴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采用砼内围堰确保基础施工的报告”;⑵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对乌羊溪大桥X号墩施工增加砼围堰报告的批复”;⑶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对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紧急报告”;⑷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函”;⑸四川省交通厅设计研究院“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通知单”;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总工期及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批复”;⑺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乌羊溪大桥设计变更后施工计划调整的报告”;⑻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增加X号墩、X号墩滑模施工设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总工期的报告”;X组: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部份,其中包括⑴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对“云乌桥监(2002)X号整改通知”的回复;⑵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对“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施工乌羊溪大桥存在问题的”联合意见;⑶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乌羊溪大桥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⑷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对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施工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⑸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有关云乌桥项(2002)X号《整改通知》的回复”;⑹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刘国志等二位同志的任免通知”和“关于赵积华同志任职的通知”;⑺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关于砼施工整改的通知”;⑻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对预制拱箱试吊装的几条意见”;X组:工程计量及价款和付款进度情况部份,其中包括⑴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乌羊溪大桥计量支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联合通知”;⑵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大桥工程中存在计量问题调解会议纪要乌纪X号”;⑶山东中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复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⑷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明细分类账(预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和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收据;三组(补充证据):1、合同通用条款(1999年版);2、云阳县乌羊溪大桥监理部第二次工地例会会议记录(2003乌监纪-X号);3、乌羊溪、新津大桥临时轮渡渡运协议二份和收据六份及发票二张;4、、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乌羊溪大桥监理日志11份;履约保证金的汇款凭证等3张。

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被告提交的招标文件部份第一卷主要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履约担保金为合同价款的10%”;我方交纳履约担保金160.3万元;《合同协议书》是真实的,《专用条款》双方特别约定《通用条款》第60.5保留原文,《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应密切相关,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我方“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采用砼内围堰确保基础施工的报告”“关于对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紧急报告”是真实的;对被告“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函”的真实性无异议;四川省交通厅设计研究院“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通知单”真实无异议,但设计院不能对施工方进行评判;“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总工期及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批复”是真实的,工期延长42天无根据;对我方“关于乌羊溪大桥设计变更后施工计划调整的报告”、“关于增加X号墩、X号墩滑模施工设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总工期的报告”无异议;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部份的证据的事实性无异议,我方是收到了的,但与本案的关系不大;对被告和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乌羊溪大桥计量支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联合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大桥工程中存在计量问题调解会议纪要乌纪X号”无异议;对山东中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复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不能评判,与我方无关;对合同通用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云阳县乌羊溪大桥监理部第二次工地例会会议记录(2003乌监纪-X号)需核实,应当是真实的;对乌羊溪、新津大桥临时轮渡渡运协议二份和收据六份及发票二张不予质证,被告没提出反诉。对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乌羊溪大桥监理日志11份的真实性无法辨认,是真实的我方认可;吊装设备失败有这个事实,但造成28天停工的证据被告应提供;安全事故并不必然引起施工停工。我方主张的是工期延长5个多月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乌羊溪大桥系三峡移民复建工程。该工程项目业主为本案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阳交通公司)。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为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咨询公司),设计单位为四川省交通厅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勘测设计院)。该工程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总公司)中标。2002年3月1日,被告云阳交通公司委托云阳县乌羊溪大桥项目经理部(发包人)(以下简称乌羊溪大桥项目部)与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签订了《重庆市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为:A、该合同协议书及附件;B、中标通知书;C、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D、合同专用条款;E、合同通用条款;F、技术规范;G、图纸;H、标价的工程量清单;I、辅助资料表;J、资格核查表;K、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603万元。工期为19.5个月,工期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该《施工合同》组成部分之一《投标文件》中…“乌羊溪大桥施工组织设计”第四部分施工平面布置及说明二临时工程(一)施工用地载明:因大桥两端引道工程于3月中旬左右才能完成,左右两端尚有各100米引道工程才能动工,为此,施工用地分两期使用,第一期即汛期前:主要集中在原有公路至X号墩之间的河床漫滩地,约2500平方米作临时生(产)用地,生活用地主要借租靠近民房或空置房屋;第二期:大桥两端道路开通后,主要在云阳岸引道布置预制场及生活设施,占地约3000平方米,红狮岸作为次要场地,占地500平方米作为红狮岸引桥、桥上生产生活用地。(二)施工道路:在桥下原有公路与X号墩之间,借土填方修通到X号墩的施工便道,并架设临时简易便桥通往X号墩。(五)拌合站:第一期拌合站设置在河床漫滩…供应X号、X号墩基础及150.00米标以下墩身砼。第二期桥头施工道路开通后,在云阳岸设置两个拌合站,一个…供应预制场砼,二是…供应墩身上部…。(六)施工索道:1、基础及墩身150米标高以下施工索道,在两岸170米标高附近设置跨度310米,吊重5吨,共X组施工索道,是基础扩墩身150米标高以下的重要施工手段。2、吊装索道,在两岸桥台引道开通后设置跨度为400米,吊装重量为53吨的拱箱安装索道,并设置一组吊重量为10吨的辅助索道,作为墩身上部份的施工手段。第六部分1.1.3.5载明:X号墩基础开挖线外1.5米,采用麻袋双层围堰,中间1米厚粘土封水,为X号墩开挖创造干施条件。第五部分总体施工计划的《施工计划横道图》表明:X号、X号墩施工期为2002年3月至12中旬,工期9.5个月;拱圈安装于2002年12月中旬至3月底,工期为3.5个月;拱上建筑于2003年4月至7月,工期4个月,桥面系于2003年8月至10月中旬,工期为2.5个月;索道安装于2002年6月至9月,工期4个月;该图的文字说明部份表明:“一、3、X号墩汛前完成基础及渐变段施工,墩身采用自升式爬模,汛期连续施工,总工期19.5个月,工期提前4.5个月。二、施工索道拼装受业主进场引道影响,本计划按甲方现场考察陈述引道完工时间安排。”…该《施工合同》组成部分之一《通用条款》(1999年版)中载明:…8.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照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此担保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30.2(临时道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44.1(工期的延长):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a)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b)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d)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e)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44.2(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当第44.1款(a)-(e)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44.4(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4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46.1(工程进度过慢)…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业主可按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47.1(拖期损失偿金)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48.1(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并合格地通过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验收。…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验收工作完毕后14日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49.1(缺陷责任期)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60.1(月结账单),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账单一式6份,…60.2(月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账单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60.4(保留金的退还),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14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60.10(交工结帐单),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帐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60.11(最后结帐单),在根据第61.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60.15(支付期限),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业主应该在收到该期中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该《施工合同》组成部分之一《专用条款》中载明:…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之间及招标文件中有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四、“合同文件”之“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中,约定:5.2原文保留,并增加(k)条云阳大桥工程廉政合同;五、“一般义务”之“承包人的一般责任”,约定:8.1原文保留,增加内容:(f)工程设计变更,由承包人作出施工设计图,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发包人三方认可;增加(g)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九、“开工和延误”之“工期的延长”,约定:44.1(a)项保留;(b)、(c)、(d)、(e)各项删除。“拖期损失偿金”约定:47.1改为:由于乙方(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承包人)向甲方(发包人)赔偿3000元人民币,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笔赔偿金。…十、缺陷责任中缺陷责任期,约定:49.1原文保留,增加内容:期限为一年。…十七、证书和支付中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中约定:60.5保留原文,增加:承包人按照投标书所报设备、人员如实进场后,才能拨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二十五、“费用和法规变更”中“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中约定:70.1原文删除。改为:本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使用费等价格、费率都不予调整(不管是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或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中约定:70.3原文删除,改为:工期延误,不论何种原因,合同价格都不予调整。二十六、“其它”中“履约担保”约定:71.5履约担保金不计息。该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数据表”载明:1、履约担保金额:10%合同价款(兑现),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7、发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15天内。8、开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7天内…10、工期:19.5个月…12、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的10%。13、缺陷责任期:1年。…15、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16、保留金限额:合同价格的5%。17、开工预付款比例:10%合同价格。18、支付期限: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20、本合同按调价公式调价或合同期内不调价:不调价。双方当事人签订该《施工合同》的当日,就该《施工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云阳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02年3月2日由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于3月3日进场,3月3-4日施工放线,3月5日正式动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于2002年3月4日向被告云阳交通公司缴纳了(略)元(其中包含工程保证金20万元)的履约担保金。2004年3月30日该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将工程交付被告云阳交通公司。2004年3月31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发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该工程于2004年4-5月交工验收完毕(该桥已使用至今,但截止本院最后一次开庭审理之时未进行竣工验收)。在施工中,被告云阳交通公司根据监理工程师从2002年4月至2004年4月签发的11份“中期支付证书”向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略).85元(包含扣回预付的工程款)。该工程于2005年5月10日经山东中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鲁中审云字(2005)X号《云阳县乌羊溪大桥复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审核结果为:该工程送审值:(略)元,审定值:(略)元。审减值:1元。并载明“本工程增减工程部份按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和相应工程变更、签证单计算。”双方当事人对该审定值无异议,并在该《工程预(结)算审查定案汇总表》上分别加盖印章予以确认。2006年1月18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向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拨付工程款(略).15元(乌羊溪大桥项目部扣回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原来发生的借款(略)元、代扣税金(略).40元、水泥款(略)元、补药款1838.81元、民工工资(略)元后,实际支付给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略).56元。)截止当日,被告云阳交通公司尾欠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款项(略)元。

另查明,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在施工中,于2002年4月4日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新时代咨询公司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采用砼内围堰确保基础施工的报告》,载明:“目前开挖标高94.10米,河床水位98.60米,纺织袋围堰高3.8米,现围堰底部渗水较大,”要求在编织袋围堰和竹笼围堰的施工方法上增加砼内围堰。2002年4月10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作出云乌桥项(2002)X号《关于对乌羊溪大桥X号墩施工增加砼内围堰报告的批复》,同意增加X号墩基础施工的砼内围堰措施,并要求围堰顶面标高达到105.000米。2002年4月28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新时代咨询公司发出《关于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紧急报告》,载明:“1、4#墩基础地质情况复杂,在基岩下部的一层厚2米的砂夹卵石层,由于该层渗水量大,无法保证基础无水施工,致使4#墩基础施工严重受阻;2、4#墩基础围堰多处、多次出现砂(管)涌,致使围堰坍塌并无法施工;3、4#墩扩大基础设计底标高为87.95米,汤溪河围堰水位标高一般为102.00米,围堰水位高差达14.05米,由于水压大,围堰高,将严重危及4#墩基础的施工安全。”要求对X号墩基础变更设计,请求将原设计的扩大基础变更为钢筋砼钻孔灌注桩基础。乌羊溪大桥项目部于2002年4月30日向勘测设计院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函》,建议该院将乌羊溪大桥X号墩原设计的扩大基础变更设计为桩基础。2002年5月4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设计变更后施工计划调整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4月29日确定X号墩基础变更为桩基承台基础,我部立即会同业主、监理讨论X号墩基础实施计划,拟定采取汛前抓紧准备,汛后提前施工的原则即,汛前填埋好钢护筒,浇筑砼岛至101.95米,为汛后提前施工创造条件,但4月30日下大雨后连续降雨,汤溪河水位暴涨不退,致使X号墩基坑被水淹没无法作业,为此X号墩基础施工计划汛期后实施,…经我部按工序及工作量编排,全桥完工时间24个月,…。2002年5月9日,勘测设计院发出《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工程名称:乌羊溪大桥。变更设计图号:变更1、2、3。变更原因:1、由于种种原因,地质详勘报告滞后,至今未交付我院。2、X号主墩基础围堰方案欠妥,砼止水墙垮塌无法继续施工,造成施工期有所延误。3、根据云阳县大桥办(2002)X号〈关于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请求设计变更的函〉,为确保建设工期,同意变更。变更内容:乌羊溪大桥X号墩基础原设计为明挖扩大基础,现变更为桩基础加承台(详见变更设计图1、2、3)。2002年5月15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作出云乌桥项(2002)X号《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总工期及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1、同意将X号墩原扩大基础变更为冲孔灌注桩基础。变更后的X号墩基础按四川省交通厅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变更文件实施;…4、鉴于施工期要求,桩基础施工务于2002年10月中旬开始施工并于50天内完成施工;5、关于设计变更的费用处理:a、设计变更的设计费由我部承担;b、设计变更项目由贵司根据招算规定编制预算报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审查,经我部批准后按贵司投标承诺下浮17%作为设计变更项目预算价;c、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扩大基础与变更后的桩基础的价差)由我部承担70%其余30%由贵司承担。…6、贵司2002年5月4日报来的施工计划调整(施工期至2004年4月)和5月10日报来的施工总工期进度控制图(施工期至2003年12月)不妥。…我部认为:a、贵公司的合同工期为19.5个月。施工期应至2003年10月18日截止;b、考虑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因素,我部同意将施工期限顺延至2003年11月30日(增加设计变更工期42天)。7、责成贵司于2002年5月25日前报来工期调整计划(网络图、横道图)…。前述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报送的《施工总工期进度控制表》显示:4#墩钻孔及桩基础砼浇注计划工期为2002年10月至12月中旬,砼承台浇注计划工期为2002年12月下旬至2003年1月上旬,墩身砼滑模浇注计划工期为2003年1月中旬至3月上旬,墩帽砼浇注计划工期为2003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4月中旬至下旬完成4#墩项排架及扣架施工,5月至7月上旬完成3#-5#墩跨拱箱吊装施工,7月中旬完成现浇砼接缝施工,7月下旬至10月5日,完成拱上结构安装,10月5日至11月5日完成桥面板安装,11月底完成桥面系工程;拱箱预制时间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3月10日。2002年5月16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对云阳县乌羊溪大桥施工总工期及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批复〉的商榷函》,其主要内容为:1、设计变更是在不良地质情况下进行的更改。…另外,下浮17%的问题,是我司对投标部分的承诺,并未包括设计修改部分。…2、设计更改后增加了工程量,以及临近汛期才变更,使X号墩桩基施工汛前只能作局部准备,10月才能开始钻桩施工(推迟工期6个月)。因此,只按合同工期顺延42天后,作为全桥完工工期是不合理的。3、为了保证业主的规定工期,现拟定改变部分施工方案,增加施工设施。…①X号墩作为总工期控制工程,增加一套墩身滑模设备,缩短墩身施工时间,保证工期。②X号-X号墩跨采用万能杆件支架支模现浇主拱圈,待X号墩完成后,再吊装X号-X号墩、X号-X号墩拱箱,缩短吊装时间,保证工期。…。乌羊溪大桥项目部收到该《商榷函》,未书面函复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为保证业主规定的工期,拟定改变部分施工方案,增加施工设施的计划未实际实施。2002年7月14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发出《关于“X号、X号桥台及塔架主索道施工被迫停工”的紧急报告》,其主要内容为:…云阳、红狮两岸桥头引道至今尚未完工,致使大桥两岸施工道路无法通行,机械设备、材料不能按计划运到施工现场,两岸桥台及塔架主索道不能施工,目前已严重影响总工期的完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恳请业主、监理部协调有关部门及引道施工队伍尽快拓通两岸引道,确保乌羊溪大桥正常施工,减少由于引道不通产生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的二次转运费及设备租金的增加费用。被告收到该报告后未书面函复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该工程监理日志中就原告函告的停工事实未有记载。2002年7月31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又发出《关于增加X号墩、X号墩滑模施工设施、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总工期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乌羊溪大桥X号主墩,因设计变更,今年汛期不能施工桩基,经业主、监理、施工方多次科学研究分析,确定汛后施工桩基(即今年10月开工),X号墩完工时间比原计划推迟近6个月,因X号墩为总工期控制工程项目,因此,只有加快X号墩、X号墩墩身施工进度,才能确保乌羊溪大桥按期完工。为此我司将采用滑模施工墩身的赶工施工措施。…现呈报滑模设施工程量清单,请查收。乌羊溪大桥项目部收到该报告后未书面函复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

再查明:2002年5月19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发出《对“云乌桥监[2002]X号整改通知”的回复》,其主要内容为:…就“整改通知”上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1、…要求总公司加派工程技术管理人员。2、…钢筋已安排归顺整理。3、加强管理,积极配合监理工作,…加强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2002年5月29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给云阳县复建大桥办公室作出《对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施工乌羊溪大桥存在问题的联合意见》。其主要内容为:…施工已历85天,据施工阶段中的实施考查,我们共同认为施工单位有以下问题急待整改并需作出必要的处理:1、投标书列示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人,实际到位的只有项目经理蒋世平一人(总工程师刘国志只来工地12.5天,其他人员均未到位。现只有3名替代人员到位),属违约行为;2、投标书列示的主要设备只到位两台砼搅拌机(一台挖掘机也属就地租用)。其中一台…搅拌机…因设备陈旧而停止使用,…。3、投标书列示的施工人员仅到位45人(与标书人员严重不符),无法保证…连续施工作业,…。4、施工的材料(钢材、水泥)无库房按规定保管存放,虽多次经建监理、业主指令整改,但收效甚微,致使钢材污染(沾泥)生锈和水泥变质;…。9、鉴于中标承建乌羊溪大桥的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且不按规范规定施工,加之设备人员缺乏和个人行为,致使乌羊溪大桥的监理人员和业主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深感胆怯而要求退出。云阳县复建大桥办公室收到该联合意见后,向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做出云大桥办[2002]X号文件,要求其改进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于2002年6月5日向云阳县复建大桥办公室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并将该复函抄送了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其主要内容为:…我司诚恳接受贵办公室要求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立即整改。1、…我司派驻项目部的人员确未完全到位。…正在调整补充项目部人员…。2、我司保证在汛期结束之前,按大桥建设进度将所需的各种工程机械和设备运达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2002年5月30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向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发出云乌桥项[2002]X号《关于砼施工整改的通知》,其主要内容为:…一、关于X号墩高位溜槽输送砼的问题;…。二、关于雨天施工砼的问题;…。三、关于变质水泥问题。…。2002年6月16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向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发出云乌桥项[2002]X号《对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乌羊溪大桥项目部施工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其主要内容为:…施工已历103天。但施工质量和进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我部现将贵司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要求通知于后:一、关于施工期问题:贵司与我部的合同工期为19.5个月。考虑X号墩基础的设计变更因素,我部同意将工期顺延42天,即2003年11月30日全桥建成并保证通车。上述工期是封顶死工期不容顺延,…。目前贵司施工进度缓慢且严重滞后贵司报来我部的施工进度网络控制计划。我部要求贵司火速派员进行整改,否则工期延后的责任将由贵司全部承担。…。二、关于施工出勤问题:…贵司乌羊溪大桥项目部施工人员严重不足…,致使工期严重滞后。…2002年5月19日至6月12日的施工出勤率仅为16.68人/日。…。三、关于X号墩基础设计变更的施工问题:将河岸的表层松土(净土无石)挖抛回填而形成人造淤泥层,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冲孔成桩。…四、关于X号、X号墩的爆破施工问题:…。五、关于测量工程师及测量设备的到位问题:…。六、关于X号墩基础施工的问题:…在收到通知后,若贵司仍不整改,我部将根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解除合同。2002年6月26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做出《有关云乌桥项[2002]X号〈整改通知〉的回复》,其主要内容为:…1、大桥的施工总工期。…尽管汛前宝贵工期已丢失,但我司仍坚决按照三峡移民总体计划要求,拟采取特殊手段和方法,确保大桥在业主要求的工期内,即2003年11月30日完成施工任务,…。2003年7月1日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向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发出云乌桥项(2003)X号《对预制拱箱吊装的几条意见》,主要内容为:贵司于2003年6月21日-24日对乌羊溪大桥预制拱箱进行试吊装施工。24日15:00发生吊装扣塔失稳变形,致使试吊装停止施工并需将已吊装到位的两片拱箱卸吊(3#墩-4#墩跨间),待吊塔调整加固复位后方可进行吊箱施工。…

2002年4月1日《云阳县乌羊溪大桥第二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乌羊溪大桥项目部认为“4#墩围堰施工进度慢、重复作业多,要进行整改。”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表示“4#墩进度慢主要是没有解决堵水问题。拟于明日起采取浇砼堵水的施工措施。”2002年10月24日《云阳县乌羊溪大桥第六次工地例会纪要》载明:乌羊溪大桥项目部要求: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在11月15日前完成4#墩的桩基础施工任务、尽快开始预制构件的生产、抓紧预制场、吊装索道、运输轨道、平整场地和硬化施工工作;魏光叙管段的引道工程,限15天内完工。

工程完工后,2004年4月5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云阳县交通局、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两岸接线进场道路不通造成我部损失的情况汇报》。该汇报主要内容为:…一、临时设施增加费;…二、设备、材料二次转运费;…三、设备进场闲置等待租金损失费;…四、进场道路不通,延长工期增加管理费;…五、因接线进场引道不通经济损失费;…总计(略)元。2004年5月16日,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向云阳县交通局、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发出《关于乌羊溪大桥钢材涨价补偿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因工程汛前开工,大桥X号主墩…基础设计变更…,汛后才能施工桩基。另外大桥两端接线进场引道迟迟未能完工交付使用,影响了其他项目的正常实施,致使大桥施工工期后延,然而全国钢材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涨价,…从2600元/吨涨到4300元/吨,由于工期顺延,我司…基本在涨价后购买。我司投标钢材价格才2680元/吨,…从2003年7月到2004年3月工程完工,因钢材涨价损失(略)元。…望业主解决钢材价差补偿费用。云阳县交通局、乌羊溪大桥项目部和乌羊溪大桥监理部均未有书面答复意见。原告对外建设总公司提供的机械租赁合同和租车合同表明,原告租赁机械和车辆的租金为:机械设备2688元/天;车415元/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包含其组成部分)、工程开工报告单、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通知单、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往来函件、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支付报表、结算清单、收据、机械租赁合同和租车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本案的管辖问题;2、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通用条款文本的确定问题;3、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4、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即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资金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数额、设备租金、管理工资等损失的证据分析及归责、钢材涨价损失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关系)。本院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主管、管辖问题。

尽管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本案所涉施工合同履行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裁决程序,在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的42天内作出裁决或作出裁决后,任何一方的异议,双方均可进行协商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其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期限为42天,在该期限内,协商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选择的仲裁机关为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但同时又约定,在协商或调解均未奏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未在开庭审理前主张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应当视为双方同意放弃仲裁协议;同理,也应当视为双方同意放弃施工合同中首先由监理工程师裁决的约定,因此,本案应属人民法院主管。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二、关于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组成部分通用条款文本如何确认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施工合同的组成,在专用条款之“四、合同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此规定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应当是指《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中的“合同通用条款”,而不是指《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因为,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签订于2002年3月1日,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由交通部2003年3月2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组成中的“合同通用条款”是被告举证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中的“合同通用条款”,而并不是原告举证《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的“合同通用条款”。

三、关于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所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后,由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施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问题。

1、关于返还保留金23万元的数额确定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付原告的款项为23万元,但经本院庭审查明的证据证明欠付款项数额实为(略)元,故本院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款项数额为(略)元。虽然原、被告之间合同款项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支付手续,不能明确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的(略)元,是余欠的工程款还是未退还完的保留金,但由于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该(略)元为尾欠保留金,本院对此予以直接确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保留金应当由被告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退还原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当在自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满1年,而交工证书是工程验收完成后签发,工程的验收由被告在原告提出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5日内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先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接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本案工程完工后,原告申请交工验收的时间是2004年3月31日,因此,被告应当在2005年5月19日前退还原告该保留金(略)元。尽管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过因原告工程拖期,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拖期损失偿金,并对此保留诉讼的权利,但由于被告未就此提出反诉,且也未明确主张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行使对原告拖期损失偿金的扣回权,相反,确认尚欠原告保留金,且正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资金到位后立即给付,据此,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余欠保留金(略)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及保留金的资金利息损失15万元的请求问题。其中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利息问题。施工合同约定的是“支付期限: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后21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工程款支付期限上存在逾期支付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支付)及利息问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是在取得工程交工证书后的14天内退还,即应当在2004年5月19日前由被告退还给原告。虽然工程交工证书取得后,直至2006年1月18日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但由于原告在取得交工证书之前所欠被告的借款债务达(略)元,已经超过原告向被告实际交纳、而应当由被告退还给原告的履约保证金(略)元达(略)元,根据“互负债务可以抵销”的民法理论,被告有权主张抵销而不再承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而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在2006年1月18日最后一次款项支付时,已经确认了抵销的结果。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不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当然也不承担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在应当退还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是不计息的。因此,原告也不能主张该履约保证金在应当退还前的资金利息损失。原告将履约保证金与工程预付款担保等同,以施工合同中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相关条款为据,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理由并提出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留金未按时退还的利息问题,由于前述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保留金退还的时间期限。因此,被告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还保留金,应当承担应退还保留金从应退还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如前所述,该保留金的退还时间应当是2005年5月19日之前,因此,自2005年5月20日起,该笔应当退还的保留金的资金利息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据此,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延误工期的原因、归责和损失的确定问题。

(1)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其投标文件按时提供施工临时用地而造成工期延误的问题。原告投标文件表明的是:第一期即汛期前:主要集中在原有公路至X号墩之间的河床漫滩地,约2500平方米作临时生(产)用地,生活用地主要借租靠近民房或空置房屋;第二期:大桥两端道路开通后,主要在云阳岸引道布置预制场及生活设施,占地约3000平方米,红狮岸作为次要场地,占地500平方米作为红狮岸引桥、桥上生产生活用地。另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庭审中查明,原告在报送投标文件前,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由于河床漫滩地在汛期之前客观存在,因此,第一期施工临时用地不应存在被告未按时提供的问题,原告就此也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第二期临时用地对原告的影响主要是预制场建设场地问题,原告认可被告于2002年9月20日提供了部份建设预制场所需场地,由于第二期临时用地范围涉及引道,而非原告承包的部份引道完工于2002年11月上、中旬。因此,被告向原告提供全部第二期临时用地的时间应当是2002年11月中旬,与原告投标文件中“总体计划网络图”显示的2002年7月至9月利用预制场进行拱箱预制的时间要求比较,被告未能按原告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向原告提供第二期临时用地。但由于4#墩设计变更发生于2002年4月30日(尽管勘测设计院的设计变更文件是在2002年5月9日作出,但原、被告及监理工程师于2002年4月30日已经商定进行设计变更),原告应对施工计划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按期完工。根据原告2002年5月10日“施工总工期进度控制表”,其拱箱预制时间调整为2002年10月15日至2003年2月底,吊装时间是2003年5月至7月。据此,原告在原投标文件计划的拱箱预制时间之前,已经对施工计划进行了调整,将预制场使用时间后延3.5个月。而由于拱箱预制工期安排较长(4.5个月),与吊装时间间隔达3个月(考虑养护期在内),其调整余地较大,因此,被告2002年11月中旬向原告提供全部第二期临时用地(2002年9月20日已经部份提供),对被告预制拱箱不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贯通引道导致吊装索道安装延期而延误工期的问题。引道贯通时间在合同协议条款、专用条款、招标文书中虽然均未确定,但原告投标文书在其“施工用地”中确有“大桥两端引道工程于3月中旬左右才能完成”的表述,原告的投标文书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份且优先次序在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之前,因此,应当视为施工合同中约定引道完工时间是2002年3月,被告关于合同未约定引道完工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投标文书,吊装索道专指为吊装拱箱而设的索道,不是为基础和墩身施工所建的施工索道(而后者即原告诉讼中所称“第一期吊装索道”),而原告因4#墩设计变更而调整的施工计划显示的拱箱吊装施工时间是2003年5月开始,引道完工于2002年11月中旬。故对吊装索道的安装和吊装拱箱也不会造成延误工期的后果。原告诉讼中主张因引道未贯通而延误“第一期吊装索道”进场、安装时间及相关设备租金损失、增加转运费用问题。原告这一主张是将引道作为唯一临时施工道路为前提的,但事实上,原有老云开路、库周路均能解决施工道路问题。原告在投标文书中表示:“施工道路:在桥下原有公路与X号墩之间,借土填方修通到X号墩的施工便道,并架设临时简易便桥通往X号墩。”据此,原告关于因引道未贯通而延误“第一期吊装索道”进场、安装时间及相关设备租金损失、增加转运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4#墩设计变更延误工期的问题,根据原告投标文件(总体计划网络图),4#墩设计变更之前,应在2002年4月上、中旬完成基础开挖,至5月上旬完成基础砼浇注。原告于2002年3月5日开工后,至4月4日,施工29天后,才开挖至94.10米标高处,至4月26日,施工51天后,才将基础开挖至93.50米标高处,而设计基础底标高为87.95米,显然施工进度缓慢,未能完成原告自身的施工计划。究其原因,主要是原告施工人员、设施到位差,加之麻袋、竹笼围堰堵水不好,应原告要求增设砼围堰后,砼围堰坍塌。由于被告在招标文书中已经明确告知“5――10月为汛期”,原告对此风险应当明知。即使不变更4#墩的设计,原告也不可能在汛期前完成4#墩的基础砼浇注并砼浇注墩身至水面以上进而实现汛期连续施工的计划。因此,原告投标文件中关于4#墩的施工计划将不得不改变,即在汛期将无法按照围堰方法对4#墩施工。而原告的施工方法,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其“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围堰施工方法不妥(围堰施工高差超过10米而不安全、难度大),加之地质原因发生砂涌、渗水,原告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后,被告通过勘测设计院对4#墩设计进行了变更,将原来的扩大基础改为桩基础。由于原、被告商定进行设计变更时已经是2002年4月30日,而这天河水上涨,汛期已经开始,4#墩桩基础设计最终于2002年9月18日开始施工。因此,因汛期而停止施工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

由于地质详勘报告滞后、原告围堰施工方法不妥,为了按期完成该移民迁建工程,避免扩大损失,对4#墩进行了设计变更,就其设计变更后较变更前增加的造价,被告决定自行承担70%,由原告承担30%,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被告针对设计变更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原告的合同工期延长42天,虽然原告对此曾向被告提出过异议,但在当时及后来多次表示保证在被告确定的工期2003年11月30日前完成施工任务。这表明,只要原告施工组织得当,是完全能够在被告要求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的。因此,最后导致工程完工时间超过2003年11月30日长达4个月之久的主要原因应当是原告未能履行其前述工期承诺与保证所致。

综前(1)、(2)、(3)项,由于被告延迟提供部份施工临时用地、引道,以及4#墩设计变更时已经接近汛期,在只同意延长工期42天的情况下,原告于2003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和承诺和保证,可以采取在预制拱箱、吊装索道安装、砼浇注等相关工作中“赶工”,所产生“赶工费”要求被告承担的办法。但本案事实证明,原告逾期4个月完工的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主张系被告未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临时用地、施工道路及引道,4#墩设计变更等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要求被告承担该延误期间所发生的管理、人工费,“第一期吊装索道”设备、材料租金损失等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因4#墩基础设计变更,被告、监理单位同意延长工期42天,而这一延长工期,并非因工程量的增加所致,而是因为4#墩设计变更,其变更是经设计单位、原、被告和监理单位同意并按相关程序进行的,而从施工合同中暂定工程价款与最终结算价款的差异也可以证明,施工合同约定的按工程量计价清单结算工程价款,虽然就变更后的工程量进行了计价,但究其变更的根本原因,系被告向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滞后所致,故就4#墩设计变更而延长的42天工期,客观上增大了原告的相关设备、材料租金支出和管理、人工费支出,对于原告而言,应当认定为损失。原告提供的“吊装索道设备、租金损失明细表”等相关证据,证明该损失为2688元/天,则42天的损失金额为(略)元(2688元/天×42天=(略)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原告主张的管理、人工费损失,仅提供了车辆租金损失的相关证据,未提供人工费损失的相应证据,而原告向监理支付加班工资,不仅没有合同根据,而且违反有关工程监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就此部分所提损失只有车辆租金损失一项成立。其损失金额(略)元(415元/天×42天=(略)元),应当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4)关于延误工期因钢材涨价而遭受的损失问题,由于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本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机械使用费等价格、费率都不予调整(不管是市场行情变化引起的或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工期延误,不论何种原因,合同价格都不予调整。”“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业主发给缺陷责任修复终止证书后失效。”因设计变更而延长工期42天以及因原告责任而延误的4个月工期,均应当属于“本合同执行期间”,材料价格风险依约应由原告承担。因原告责任而延误的4个月工期,应当执行“不论何种原因,合同价格都不予调整。”的约定。因此,原告关于因工期延误而钢材涨价所受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保留金(略)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该保留金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被告重庆市云阳县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因延长工期42天期间而产生的吊装索道设备、租金损失(略)元,管理费(汽车租金)损失(略)元,合计(略)元。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驳回原告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8216元,合计(略)元。由被告重庆负担5756元,原告负担(略)元。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付,被告负担之金额应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用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为6个月,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的为1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先华

审判员何洪

审判员李学文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龙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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