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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006案件

时间:2006-12-14  当事人: 摘某   法官:陳廣勝法官、賴健雄法官   文号:278/2006

摘某:

一、本澳行政當局所有有關禁止外地人士入境的決定,均屬「警察措施」,故當局事前實不用通知擬將被禁入境的外地人士,以知悉彼等對此或然的決定的看法,因為此種事前的聽證祇會危及擬將採取的「警察措施」的執行目的或效用。

二、換言之,在《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的明文規定下,行政當局是不須對有關人士進行事前聽證,不管當局事前是否已掌握其人的具體聯絡資料,或是否有具體可行方法去聯絡其人,亦不論有關擬將採取的禁入境措施是否緊急。

三、如此,本案行政機關在根據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的規定,對某非本地居民作出禁其入境的決定前,實依法毋須對其人就此事宜進行聽證。

四、當然,這並不代表有關人士不能在知悉有關正式決定後,在法定期間依照本澳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申訴甚或司法爭訟,以行使其「事後申辯權」。

五、行政當局在採取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2款第(一)項和第3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時,是在行使其應有的自由裁量權,故除非發生明顯不合理或明顯錯誤的情況,法院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是不得質疑行政機關在此方面所作的行政決定。

六、同某,如行政當局在作出有關措施時,並有明顯超越適某原則所合理容許的範圍,法院不得應司法上訴人的要求,實質檢視該決定是否恰當,否則便會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單純審理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判原則。

案號:278/2006裁判書日期:2006年12月14日

(司法上訴)

主題:

外地人士

禁止入境

警察措施

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

事前聽證

《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

事後申辯權

自由裁量權

適某原則

裁判書內容摘某

一、本澳行政當局所有有關禁止外地人士入境的決定,均屬「警

察措施」,故當局事前實不用通知擬將被禁入境的外地人士,以知悉彼

等對此或然的決定的看法,因為此種事前的聽證祇會危及擬將採取的

「警察措施」的執行目的或效用。

二、換言之,在《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的明文規定下,

行政當局是不須對有關人士進行事前聽證,不管當局事前是否已掌握

其人的具體聯絡資料,或是否有具體可行方法去聯絡其人,亦不論有

第278/2006號案第1頁/共20頁

關擬將採取的禁入境措施是否緊急。

三、如此,本案行政機關在根據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

條的規定,對某非本地居民作出禁其入境的決定前,實依法毋須對其

人就此事宜進行聽證。

四、當然,這並不代表有關人士不能在知悉有關正式決定後,在

法定期間依照本澳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申訴甚或司法爭訟,以行

使其「事後申辯權」。

五、行政當局在採取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2款第(一)項和

第3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時,是在行使其應有的自由裁量權,故除

非發生明顯不合理或明顯錯誤的情況,法院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是不

得質疑行政機關在此方面所作的行政決定。

六、同某,如行政當局在作出有關措施時,並没有明顯超越適某

原則所合理容許的範圍,法院不得應司法上訴人的要求,實質檢視該

決定是否恰當,否則便會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單純

審理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判原則。

第一助審法官兼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278/2006號案第2頁/共20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第278/2006號案

(司法上訴案)

司法上訴人:A

司法上訴所針對的行政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

一、案情鈙述

A因不服澳門保安司司長2006年4月24日有關維持澳門治安警

察局代局長禁止其入境五年的決定的批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

訴,爲此提交了內容如下的起訴狀:

「尊敬的

中級法院

合議庭各位法官閣下:

A,男,持有第......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下稱“上訴人"。對尊敬的

保安司司長閣下(下稱“被上訴實體")於2006年4月24日作出之批示(下稱

“被上訴批示"),駁回上訴人提起之訴願之決定不服。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278/2006號案第3頁/共20頁

第4條、第6條第l款、第36條(八)項(2)、第39條及第67條、《行政訴

訟法典》第4條第1款、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款a)項、第33條a)

項、第41條第1款、第42條第1款及第43條第1款等之規定,對被上訴批示向

貴院聲請提起

撤銷行政行為之司法上訴

有關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1.

通知書的內容指出了《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規定的部分要求,但並沒有指

出可否對被上訴批示提起司法上訴,當然亦沒有指出向哪一法院提出及期限

為何,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之規定。(見文件一)

2.

治安當局在作出有關決定的程序上,沒有給予上訴人行使資訊權、聽証權等

權利,違反參與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3.

“威脅公共秩序或安全"是一個未確定的概念,終審法院第6/2000號及第

9/2000號合議庭裁判解釋了其含義。

4.

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3款規定,所謂“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有危

險",必須是“確實"的,而不是當局所提出的“可能"。當局將事實(可

能有危險)納入法律規定(危險必須是確實的)的適某了存在錯誤。

5.

終審法院第6/2000號及第9/2000號合議庭裁判亦闡述了就行政當局禁止某人

進入澳門需要遵守的適某原則,其要求行政當局需要衡量行政當局的決定和

受保護的私人的權益之間的沖突,并且認為外地人在澳門曾觸犯一些輕微罪

行,不足以認為威脅公共秩序或安全而禁止他們入境。

6.

上訴人單純在國內犯罪而被判刑2年出獄後,從來沒有在澳門觸犯澳門的任

何法律規定,單以這樣的事實為依據去認定若上訴人進入澳門會危害澳門的

公共秩序安全,在客觀上是難以接受的。

第278/2006號案

第4頁/共20頁

7.

上訴人與其妻子B(澳門居民)1997年結婚,他們的兒子C於同某在澳門出

生。上訴人與其妻子於2002年在本澳購買了一個不動產單位,并且作為他們

的家庭居所。一家人一起在澳門生活。

8.

上訴人作為丈夫及父親的角色,按照澳門的法律規定,對其妻子有尊重、忠

誠、同某、合作及扶持的義務。對其孩子的安全及健康、生活所需、教育等

等事宜有行使親權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網要法)

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等規定,家庭在我們社某具有崇高的價值,行政當局應予

支持和配合立法者的要求。

9.

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多條涉及人權的國際公約,尤其包括《兒童權利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岐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

及《經濟、社某、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適某於澳門,而按其精神、內容及

制定背景,亦應視為適某於上訴人,即使上訴人是香港居民亦然。因為,上

訴人也是我國的公民,就有關公約的內容,上訴人認為行政當局亦應予尊重

和配合。

10.

“如果行政當局的決定和私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有沖突時,對於要達到的目

的來說,所損害的權益應是無可避免及最低限度的。這就是行政法律所規定

的適某原則。"(見終審法院第6/2000號上訴案的摘某)

11.

“平等、適某、公正及不偏不倚原則構成自由裁量的內在約束因素。當審議

決定者在享有一定選擇餘地情況下所作出的行為時,才可適某適某原則。適

度原則可下分為三個小原則:適某、必要及狹義的適某或平衡。"(見終審法

院第9/2000號上訴案)

12.

當局禁止上訴人五年內不能進入澳門,顯然除了直接違反第6/2004號法律第

12條第3款之規定及適某原則外,亦變相剝奪了上訴人與其家庭成員一起生

活的社某基本利益,從而間接地沒有尊重和配合有關規範的實施。亦沒有尊

第278/2006號案

第5頁/共20頁

重及考慮到上訴人,按照我國所同某訂立且在全國境內生效的多份人權公約

所賦予的,作為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尊嚴和權利。

13.

因此,上訴人認為,即使有關行為不被判定為無效行為,那麼至少根據《行

政程序法典》第124條之規定,有關行為屬於可撤銷。

結論

一、通知書的內容指出了《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規定的部分要求,但並

沒有指出可否對被上訴批示提起司法上訴,當然亦沒有指出向哪一法

院提出及期限為何,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之規定。

二、治安當局在作出有關決定的程序上,沒有給予上訴人行使資訊權、聽

証權等權利,違反參與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三、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3款規定,所謂“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有

危險",必須是“確實"的,而不是當局所提出的“可能"。當局將

事實(可能有危險)納入法律規定(危險必須是確實的)的適某了存

在錯誤。

四、當局禁止上訴人五年內不能進入澳門,顯然除了直接違反第6/2004號

法律第12條第3款之規定及適某原則外,亦變相剝奪了上訴人與其家

庭成員一起生活的社某基本利益,從而間接地沒有尊重和配合有關規

範的實施。亦沒有尊重及考慮到上訴人,按照我國所同某訂立且在全

國境內生效的多份人權公約所賦予的,作為一個人應享有的基本尊嚴

和權利。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合議庭接納本上訴

並裁定本起訴狀所主張的事實及法律依

據得以證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裁定被

第278/2006號案

第6頁/共20頁

上訴批示違反了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

第3款、違反了適某原則、剝奪了上訴人

履行其作為父親及丈夫的法定權利和義

務。亦沒有尊重及考慮到上訴人,按照我

國所同某訂立且在全國境內生效的多份

人權公約所賦予的,作為一個人應享有的

基本尊嚴和權利。因此,根據《行政程序

法典》第124條之規定,撤銷被上訴批示。

......」(見本案卷宗第2至第5頁內的起訴狀原文內容)。

經本院傳喚後,司法上訴所針對的行政實體適某提交了答辯狀,

內容如下:

「......

就上訴人為A的上指司法上訴,被上訴人,保安司司長作如下答辯:

1、

上訴人針對保安司司長維持禁止其入境五年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

主要理由為:在作出被上訴行為的過程中未賦予上訴人資訊權及聽證權、適某

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3款時存在錯誤、違反適某原則,以及違反家庭組織剛

要法及國際法關於家庭團聚方面的權利,被上訴行為因此而具有瑕疵,應予以撤

銷。

3、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4、

第278/2006號案第7頁/共20頁

禁止入境決定的作出,係基於上訴人最近因賭博罪被內地司法機關判處兩年

徒刑及罰金十萬圓的事實,並在考慮了上訴人過去的行為後,認為其倘在澳門特

別行政區出現,將對特區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5、

正如訴狀中所指出的,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3款的表述:“對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確實構成危險",的確使用了不確定概念,需要行政

當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分析、預某、評估和判斷。

6、

將未確定概念適某於具體個案,是一個主觀預某性的價值判斷過程。上訴人

是否對澳門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是對其將來行為進行的預某性判

斷,而作出上述預某性判斷的根據,正是上訴人現在和過往的行為。

7、

上訴人多年前因嚴重罪行被香港司法機關判刑,包括搶劫和非法持有武器,

在澳門曾因涉嫌高利貸及禁錮等,被羈押七個月,近期又在內地因賭博罪入獄,

顯示出其人格偏差,並且由此可以推斷其具有做出各種犯罪行為的傾向,對於公

共安全構成威脅,治安當局急需做出防範措施,避免其進入澳門。

8、

事實上,上訴人曾被禁止入境,然其無視再次被禁止入境的可能,在禁入境

期限屆滿後,又作出了新的犯罪行為,充分表明其不尊重社某價值和社某利益,

也不尊重其在澳門的家庭利益,因該措施的採取,無疑妨礙上訴人和家庭成員的

團聚,但這完全歸咎於其自身不負責任的行為。

9、

適某原則的基本涵義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

現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

第278/2006號案第8頁/共20頁

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該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

度的比例。

10、

適某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第一、適某性原則。行政主體采取的措施及方法

應有助于行政目的、目標的實現,行政行為對于行政目標是適某的。第二、必要

性原則。行政行為應以達到行政目的、目標為限,不能給相對人造成過度的不利

影響,在有多種可以達致行政目標的手段和方法可選擇時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

害最小者,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第三、相當性原則。行政主體采用的方法對相

對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實現之目的顯失均衡。

11、

由此可見,採取禁入境措施是為防範上訴人可能做出危害公共治安的行為,

使其遠離澳門,維護社某治安穩定,造福居民。其所要達到的目的與上訴人個人

權益所受到的損害相比,無疑係在必要的限度內,因此,有關決定並沒有違反適

度原則,正相反,是完全適某、必須和相當的。

12、

任何國家或獨立的地區,基於出入境控制、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等等,幾乎可以完全自由地決定是否接納外國人或非本地居民。

13、

儘管,澳門特別行政區受到關於家庭權利方面的法律及公約的約束,但這些

法律及公約均沒有規定外國人或非居民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和逗留的權利。

14、

外國人或非居民不得以行使成立家庭及家庭團聚等權利,主張入境及逗留的

權利,而損害本特區制定和執行出入境政策的合法權利。

15、

第278/2006號案第9頁/共20頁

一般來說,行政當局在作出與私人有關的決定前,應透過《行政程序法典》

規定的聽證,確保其參與有關程序。

16、

但在緊急情況下,或有理由預某聽證可能影響決定的效用時,可以不對利害

關係人進行聽證(《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a)及b)項)。

17、

這正是未對於上訴人進行聽證的原因。當然,行為的緊急性及對於效用的影

響,必須根據整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

18、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治安當局必須立即做出反應,防範

可能做出的危害行為,因此,無疑具有緊急性質。

19、

另一方面,為保障被聽證的權利,允許一個對於公共安全構成危險的非本地

區居民,進入及在澳門逗留,顯然影響有關行為的效用。

20、

所以說,被上訴行為不因未進行聽證而具有形式上的瑕疵。

21、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a、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3款,的確使用了不確定概念,需要行政當局根據實

際情況和需要,進行分析、預某、評估和判斷。

b、通過對於上訴人現在和過往行為的分析和評估,行政當局作出預某性的判斷:

上訴人確實對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為確保社某治安,有必要使其遠離

本特區。

c、禁止入境措施的實施,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具體的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是

適某、必須及相當的。

第278/2006號案第10頁/共20頁

d、外國人及非居民不得假有關家庭方面的權利,主張入境及逗留的權利。

e、鑑於被上訴行為具有緊急性質,且進行聽證將損害其效用,因此,根據《行政

程序法典》第96條a)、b項規定,無須對上訴人進行聽證。

基於以上所述,因被上訴的行為不存在任何瑕疵,請求......裁定上訴理由不成

立,並維持被上訴行為。

......」(見本案卷宗第19至第23頁內的答辯狀原文內容)。

在續後的訴訟階段,爭議雙方均沒有行使其可就本案作出書面陳

述的權利。

其後,駐本院的尊敬的檢察官對本案發表了最終法律意見書,認

爲司法上訴人針對行政當局在作出禁入境決定前並沒有聽取其人就此

方面的意見的做法所提出的程序瑕疵,應被裁定成立,但其餘的違法

瑕疵則不成立(見卷宗第60至68頁內的葡文法律意見書)。

之後,本院通過助審法官對卷宗作出檢閱,依法組成合議庭,並

業已對案件作出評議,現須於下文具體對本案作出決定(註:由於主理

本案的尊敬的原裁判書製作法官所草擬並提交評議的有關建議判司法

上訴理由成立及撤銷被訴行政決定的裁判書草案,不獲合議庭大多數

通過,本正式裁判書根據現行《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的

規定,交由第一助審法官繕立)。

二、裁判的事實依據

第278/2006號案第11頁/共20頁

本院經綜合分析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業已查明以下有助

判案的事實:

2006年1月27日,澳門治安警察局代局長作出如下批示:

「批示

事由: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措施

參考:2005年11月18日第170/2005-Po222.01號建議書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A,男性,持有香港居民證編號......,由於觸犯了刑事

罪行之規定,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局判處了有期徒刑

2年。

鑑於上述客觀事實及其犯罪情節,倘其踏足本地區,則可能對本特區的公共秩序

及治安構成危險。為了維護本地區的公共利益以及履行治安警察局的特定職責,

當有證據顯示某人屬於3月17日第4/2003號法律第4條第2款第2項併合8月2

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第2、3及4款所指之人士時,可對其實施禁止入境措

施。因此,本人根據有關規定下令禁止上述人士在伍年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著通知利害關係人可於30天期限內,就本決定向保安司司長提出訴願,並通知

他倘不遵從現時實施的措施,則屬觸犯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之規定

及會受到徒刑處罰。

......」。

A感到其權利受上述行政決定所損,遂向澳門保安司司長提起必

要訴願。

保安司司長最後於2006年4月24日,以葡文書面批示駁回該訴

願,維持治安警察局代局長2006年1月27日的決定。

第278/2006號案第12頁/共20頁

A在接獲上述葡文書面批示的通知信後的30天內,透過律師向本

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三、裁判的法律依據

司法上訴人A力指保安司司長的行政決定患有下列瑕疵:

(一)該決定的通知信欠缺《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所指的部份應

有內容;

(二)行政當局在作出禁其入境的決定前,並沒有聽取其對此的意

見;

(三)行政當局在作出有關決定時,錯誤地認為其人對澳門的「公

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確實構成危險」;

(四)而無論如何,該有關維持禁其入境五年的決定違反了適某原

則,並變相剝奪其對家庭的權益。

針對第一個「瑕疵」,我們須指出,既然司法上訴人最終亦有透過

律師依法和依時向本院提起司法上訴,他便不再對這問題具有任何訴

訟利益,故本院依法不需審理這問題。

而就第二個「程序瑕疵」而言,本院須繼續在此依循早於2003

年4月24日在第30/2001號和第41/2001號的兩個同某案件內,以及

隨後於2003年5月7日在第167/2002號案件中,所發表的司法見解,

認為本地行政當局在對任何外地人士作出禁其入境的決定前,是毋須

把這想法通知其知道,以讓其就此發表意見。

第278/2006號案第13頁/共20頁

事實上,行政當局所有有關禁止外地人士入境的決定,在法律學

說上均屬「警察措施」,故有權限當局事前實不用通知擬將被禁入境的

外地人士,以知悉彼等對此或然的決定的看法,因為此種事前的聽證

祇會危及擬將採取的「警察措施」的執行目的或效用。

換言之,在《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b項的明文規定下,行政當

局是不須對有關人士進行事前聽證,不管當局事前是否已掌握其人的

具體聯絡資料,或是否有具體可行方法去聯絡其人,亦不論有關擬將

採取的禁入境措施是否緊急。

其實,當中的邏輯道理更可透過如下比方加以說明:一家之主當然

有絶對權力去拒絕任何不受其歡迎的人士造訪,故此在作出這決定

前,當然不用預某知會這等人士,以聽取他們對此的意見,否則便會

把事物的常理本末倒置,因為既然該等人士本身從未有必能成功來訪

的權利,屋主不許來訪的決定又怎會損害彼等所聲稱享有的「進入別

人之家」的「權利」呢

正因如此,本院在無損對終審法院的尊重下,認為不宜採納該最

高法院合議庭於2004年2月18日在其第13/2003號案件內,就這事

前聽證的問題所發表的不同某律見解。

如此,本案行政機關在根據8月2日第6/2004號法律第12條的

規定,對某非本地居民作出禁其入境的決定前,實依法毋須對其人就

此事宜進行聽證。

當然,這並不代表有關人士不能在知悉有關正式決定後,在法定

期間依照本澳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申訴甚或司法爭訟,以行使其

「事後申辯權」。而值得一提的是,這種事後申辯或辯論的情況即使在

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中亦甚為普遍──見《民事訴訟法》第333條

第1款b項的明文規定。

第278/2006號案第14頁/共20頁

據此,司法上訴人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並不成立。

至於上述的第三個「瑕疵」,由於行政當局在採取第6/2004號法

律第12條第2款第(一)項和第3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時,是在行使

其應有的自由裁量權,故除非發生明顯不合理或明顯錯誤的情況,法

院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是不得質疑行政機關在此方面所作的行政決定

(見《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和第21條第1款d項的規定)。

而在本案中,本院在分析被訴行政行為所實質維持的禁止入境決

定的事實依據說明後,並不認為該決定在認定是否出現上述第6/2004

號法律第12條第3款末段所指的前提或依據時,患有明顯錯誤或屬明

顯不合理,故司法上訴人在此問題上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註:

該第3款規定,「以第

4/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二)及(三)項所載理由,作出

禁止入境的決定,必須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確實構成危險

為依據」)。

最後,對司法上訴人的第四個上訴理由而言,本院認為行政當局

在作出被訴決定時,並没有明顯超越適某原則所合理容許的範圍,故

本院不得在此應上訴人的要求,實質檢視該決定是否恰當,否則便會

違反《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單純審理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

判原則。如此,本院亦不能具體審理有關行政決定有否剝奪司法上訴

人對其家庭的權利。

總言之,被訴行政批示並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四、裁決

第278/2006號案第15頁/共20頁

綜上所述,本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A的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

A須支付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當中包括6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

的司法費。

澳門,2006年12月14日。

陳廣勝

(第一助審法官兼本裁判書製作人)

賴健雄

(第二助審法官)

JoséMariaDiasAzedo(司徒民正)

(本案主理法官)

(Vencido.Seguedeclara..o)

Processono278/2006

(Autosderecursocontencioso)

Declara..odevoto

第278/2006號案第16頁/共20頁

Nopresenterecurso,imputavaorecorrenteàdecis.orecorrida–odespachopelo

ExmoSecretárioparaaSeguran.aproferidoem24.04.2006queconfirmouainterdi..oda

suaentradaemMacauporumperíododecincoanos–osvíciosde:

–“insuficiênciadenotifica..o”;

–“viola..ododispostonono3doarto12odaLeino6/2004”;

–“viola..odoprincípiodaproporcionalidade”;e,

–“viola..odosprincípiosdaparticipa..oelegalidade”.

Comoprimitivorelator,elaboreiprojectodeacórd.oonde,considerandoquen.o

padeciaadecis.orecorridadostrêsprimeirosvíciosquelheeramassacados,propus

porémquesejulgasseprocedenteorecursopor“viola..odoprincípiodaparticipa..o”.

Vencidoquefiquei,passoaexpor,aindaqueabreviadamente,dosmotivosqueme

levaramaadoptar(emanter)talentendimento.

Nostermosdoarto10odoC.P.A.:

“Osórg.osdaAdministra..oPúblicadevemasseguraraparticipa..odos

particulares,bemcomodasassocia..esquetenhamporobjectoadefesados

seusinteresses,naforma..odasdecis.esquelhesdisseremrespeito,

designadamenteatravésdarespectivaaudiência,nostermosdesteCódigo.”

Porsuavez,emconformidadecomoestatuídonoarto93o,no1,domesmocódigo:

“Salvoodispostonosartigos96.oe97.o,concluídaainstru..o,osinteressa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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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êmodireitodeserouvidosnoprocedimentoantesdesertomadaadecis.ofinal,

devendoserinformados,nomeadamente,sobreosentidoprováveldesta.”

Atentooassimconsagrado,semesfor.osealcan.aqueossupratranscritos

comandosconstituemimportantesmanifesta..esdo“princípiodocontraditório”que,no

contextoemcausa,determinaparaoórg.oadministrativocompetenteaobriga..ode

associaroadministradoàtarefadeprepararadecis.ofinal,permitindo-lheassimchamara

aten..oparaarelevanciadecertosinteressesoupontosdevista,possibilitandotambémao

mesmoadministradoaprodu..odeprovasque(eventualmente)invalidemoupelomenos

ponhamemcausaadecis.oqueaAdministra..osepreparaparatomar;(cfr.,v.g.,ea

títulodamerareferência,osAcs.doS.T.J.de23.05.2006ede29.06.2006,Procs.no

01618/02eno0816/05,in“www.dgsi.pt.jsta”).

Nasitua..odospresentesautos,constata-sequen.ofoiobservadooestatuídonos

atráscitadospreceitoslegais,n.onosparecendotambémdeconsiderarqueverificadas

estavamassitua..esaquesereferemosartos96oe97odoC.P.A.,(poisquen.oeraa

decis.o“urgente”,aaudiênciadorecorrenten.ocomprometiaaexecu..oouutilidadeda

decis.o,enadajustificavaadispensadasuaaudiência).

Peranteisto,epossívelsendoaaudiênciadoorarecorrente,(jáqueasuaesposaé

residentenaR.A.E.M.,sendoassimevidentementepossívelocontactocomomesmo),

n.ovemospoiscomoconsiderar-sequeaomiss.odamencionadaaudiêncian.oacarrete

comoúnicasolu..opossívelaanula..odoactorecorr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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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se-áqueadecis.odeinterdi..oéuma“medidadepolícia”,eque,comotal,

necessidaden.ohádeseprocederàpréviaaudiênciadoseudestinatário.

N.osufragamostalentendimento,poisque,aindaquesejadeconsideraruma

medidadepolícia,n.odeixadeserumadecis.odeumaentidadeadministrativaque,

comotodasasoutras,deveestaremconformidadecomoestatuídonoC.P.A.,nocaso,

comopreceituadonosseusarto10oe93o.

Aliás,sobreamesmaquest.ojásepronunciouexpressamenteoVdoT..U.I.noseu

Acórd.ode18.02.2004,tiradonoProc.no13/2004,onde–apreciandoumrecurso

jurisdicionalinterpostodoAcórd.odesteT.S.I.de20.04.2003,Proc.no107/2001,emque,

emsíntese,seentendeuqueemsedededecis.odeinterdi..odeentrada,sendoestauma

“medidadepolícia”,“n.ohálugaraaudiênciadoparticularvisadosobpenadesefrustrar

osfinsquepresidemàadop..odamedidaeautilidadedamesma...”–seconsignouque:

“Emborasejaqualificávelcomomedidadepolícia,adecis.odeproibi..ode

entradaemMacaun.odeixadeserumactoadministrativoresultadodeum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sujeitoàsregrasgeraisconsagradasnoCódigodoProcedimento

Administrativo,nomeadamenteàrealiza..odaaudiênciadosinteressados,salvoas

excep..eslegalmenteprevistas.

Nodecorrerdoprocedimentoadministrativoparadecidiraproibi..odeentrada

emMacau,seovisadoestivernoexteriordaRegi.odeMacaueaAdministra..odisp.e

domeiodecontactodomesmo,estedeveserouvidonoprocedimentonostermosdoar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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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o,no1doCódigodoProcedimentoAdministrativo.Casofordesconhecidoocontacto

dointeressadoqueestáforadeMacau,naturalmenteinexiste,nestecaso,asuaaudiência

noprocedimento.”

Motivostambémn.ovislumbrandonósparan.oacompanharotranscrito

entendimento,quesenosmostracomoacorrectainterpreta..oeaplica..opráticado

“princípiodaparticipa..o”,julgavapoisprocedenteorecurso.

Macau,aos14deDezembrode2006

JoséM.DiasAze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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