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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女,×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X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叶×,男,×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株洲市田心派出所泉塘湾×栋×号。

原告宋×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11日,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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