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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定安县人民医院房屋租赁纠纷案

时间:2007-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27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定安县X镇X村委会三滩村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安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院办公室主任。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叶某某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3、一、二审诉讼经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经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内容为:1、甲方将本单位位于宿舍第1眼的营业房屋从西向东出租给乙方使用。2、租赁期限: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7月1日止,为期1年。3、租金和付款方式:每眼租金200元整,共计12个月,合计租金人民币2400元整,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甲方每6个月交租金一次,如过期未交房租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4、租赁的房屋,不准经营医药店,不准经营噪音的工种,不准经营易燃易爆的物品。5、承租期间原则上房屋要保持现状,如乙方要改建房屋,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要自行处理(恢复原状)。6、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在合同期间,如需要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单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对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给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7、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要继续租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否则期满自行搬出。8、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结帐移交清楚后失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06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半年租金1200元,并开始经营烧烤生意。2007年1月13日,被告为了维修道路拆除该房屋,当时原告在现场,其租赁房屋内未存放任何物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定安县人民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给上诉人叶某某人民币6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其他诉讼费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9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16元,由被上诉人定安县人民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陈旭东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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