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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大成监理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芝粉,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商洛市晨光市场张某磁砖经营部业主,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屈某某诉称,2008年元月17日,我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严重违约,拒不按时交纳房租费,将满载磁砖的大车直接开进房屋,超地面负荷。按约定,我要进行改造、装修。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支付拖欠的房租费5万元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我违约不属事实,房租费我多次交纳原告,但原告拒收,车辆进入出租房屋并未造成损失,原告装修不是合同解除的条件,望法庭公断。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张某2008年元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由被告张某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屈某某2009年3月15日至2010年3月15日的房租费伍万元,由原告屈某某返还被告张某租房押金x元;

三、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腾交承租原告屈某某的房屋,原告屈某某免收2010年3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房租费并给被告张某补偿6000元。

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屈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传山

审判员卢铁虎

审判员何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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