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又名何某钢,男,

被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7日,被告在承建宝丰县鑫都财富广场8-X号楼工程时,欠原告沙、石等材料款x元,后被告付款2327元,现仍下欠9773元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9773元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欠款无异议,但因原告阻拦被告的车辆不让返回,致驾驶员王伟乘公交车返回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原告出于人道主义也应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原告尽到该安抚义务后,被告会偿还原告所诉的欠款。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的事实。据此,原告认为其主张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原告以其所有的豫D3××号车为被告承建的宝丰县鑫都财富广场8-X号楼工程运送沙、石等材料,被告亦陆续支付材料款。2008年11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沙款9773元未付。被告雇佣的工作人员聂壮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显示:“欠条,今欠x号车沙款共计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截止2008年11月7日),聂壮,2008.11.7。”。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运送沙等材料后,双方经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沙款9773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应承担本案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下欠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的滞纳金,因双方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滞纳金,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亚超

审判员张金坡

审判员陶金华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