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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小龙,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张家界武陵源土家民族食品开发中心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从2008年3月开始,原告苏某某给被告刘某某经营的张家界武陵源土家民族食品开发中心(店名为土家铺子)供应熟食。2009年12月27日,双方经过结算,张家界武陵源土家民族食品开发中心给原告苏某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苏某某货款共计肆拾捌万叁仟伍佰陆拾玖元整,此款项截至日期为贰零零玖年拾贰月贰拾柒日止,该款项于贰零壹零年六月一日前全部还清。欠条上加盖了“张家界武陵源土家民族食品开发中心”的印章,并经被告刘某某签字认可。因被告刘某某逾期未付款,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7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某某偿还欠款x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前给原告苏某某支付下欠的货款48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原告苏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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