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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ARANCHOTSITTINANANDANOTHER

时间:2007-01-31  当事人: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950/2006

HCMA95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5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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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ARANCHOTSITTINAN

第二上訴人PUANGPRASERTNAWIN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1月31日

判案日期:2007年1月31日

判案書

1.第一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罪罪名成立,即他在入境時已經訂明了一個逗留條件,就是他不可以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工作,但是在案發當晚,他在九龍城接受服務員的工作。第二上訴人亦是犯了同一項的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件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控方傳召一名女警員(控方第一證人),她當晚大約在10時半左右和另一名女警員喬裝顧客進入了九龍城一間酒吧內。當她們進入酒吧後,一名中國藉男子上前招呼她們到一張枱坐下。這名男子然後跟第一上訴人說了一些話,第一上訴人便到水吧拿了3枝啤酒給這兩位警員。

3.第一上訴人把啤酒放在枱上,打開啤酒樽蓋,然後把酒倒入酒杯。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可以清楚看見第一上訴人的樣貌,因為第一上訴人當時站的位置距離她只有2至3尺,雖然當時酒吧裡的燈光比較暗。

4.第一上訴人倒完酒後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他亦有在其他的枱替其他客人倒酒。這間酒吧大約有300多呎,一共有13張枱。證人亦看見第一上訴人倒酒、抹枱,又走去水吧拿食物給客人等等。大約5至10分鐘後,較早前招呼她們的中國藉男子問她們玩不玩骰盅、猜枚,控方第一證人同意。玩了45分鐘後,她們亦喝完了酒。那位中國藉男子問她們要不要再飲啤酒。警員要求多3枝啤酒,跟著控方第一證人看見這位中國藉男子指派第二上訴人去水吧拿3枝啤酒放在她們的枱上。稍後,第二上訴人開了啤酒,倒啤酒入杯。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亦可以清楚看到第二上訴人的樣貌。當時該名中國藉男子是坐在同一枱。第二上訴人倒完酒後,他亦一同坐下來,他用手指著骰盅,示意他可否一起玩,控方第一證人點頭同意,於是他們一齊玩。稍後更有另外一位泰藉男子坐下來和他們一齊玩。

5.到了凌晨12時55分,警員入酒吧調查,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向她的主管報告她在酒吧內觀察的情況。她亦指出較早時招呼她的那兩位男子。稍後第一和第二上訴人被拘捕。

6.控方第一證人在法庭上接受盤問時,承認她當時拍攝了一些相片,相中所顯示的並不是她說的百威啤酒。其實在相中的啤酒是藍妹啤酒。這位證人亦作了一個合理解釋,她亦提及到她當晚飲了3至4杯啤酒,但並不影響到她的觀察能力。

7.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兩位上訴人都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跟着裁判法官聽了陳詞後,作出他的裁斷。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過Turnbull一案的指引,他認為控方證人準確地認出兩名上訴人。

8.裁判法官亦有衡量過有關證人在口供上有不一致的地方。最主要亦考慮到當時證人說她所飲的啤酒,和相片顯示的藍妹啤酒不同。這位證人當時承認自己影錯了啤酒樽。有關另外不一致的地方是她描述上訴人所穿的是藍色褲或藍色牛仔褲的偏差,證人解釋她只是說錯了。

9.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可信和可靠的證人。

10.裁判法官亦考慮到當時兩位上訴人所做的事情,是否可以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即兩位上訴人當時是否接受僱傭的工作。裁判法官考慮了當時的情形後,認為他是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他作出這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因此判了上訴人入罪。

11.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孫大律師作出了幾項的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是不可靠,所以裁判法官不可以依賴她的證供去支持定罪。

12.孫大師律指出,證人說她飲百威啤酒,但是影出來的照片是藍妹啤酒。當時證人在口供紙上描述指當時燈光微弱,但在作供時則指燈光較暗,但本席看不出這有甚麼大分別。

13.另外,孫大律師指口供紙上沒有寫出上訴人的高度、容貌和特徵、髮型等等。裁判法官已經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有提及過這幾處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最終裁判法官認為這些都不會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14.剛才本席亦有提及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了Turnbull的指引。孫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亦有提及裁判法官沒有指出每次這位證人看到各上訴人的時間究竟有幾長。但是非常明顯,當時這位證人在酒吧內已經有一段頗長的時間,她亦有近望和遠望兩位上訴人。最主要是這兩位上訴人都分別有去到她的枱替她倒啤酒。雖然當時燈光不是太光,但是這位證人都能非常清楚可以看見這兩位上訴人的樣貌。在最後上訴人亦曾有和控方第一證人坐在同一張枱玩骰盅。

15.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很明顯她的證供是非常清晰,同時亦解釋了孫大律師所提及的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作出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當時是受僱工作是絕對正確的。

16.至於孫大律師辯稱他們是熟客,所以在案發當晚他們與客人玩骰盅,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們當時是受僱。孫大律師自己亦提及過這是一個「街坊式」的酒吧,所以當時兩位上訴人在吧枱取酒,並不稀奇。

17.本席看過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他的口頭判詞,認為裁判法官已經考慮過孫大律師所提及的幾個要點。最終裁判法官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他這個定罪。本席看不到這個定罪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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