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8-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汉刑初字第43号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被告人肖某某,又名肖某,乳名红娃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略)。200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潜江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巍,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3日不公开开庭(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彭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2003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害人郑某某相识,并于2004年5月开始同居,遭到郑的亲友反对,肖某产生将郑杀死的念头。2005年2月2日上午7时许,肖某郑家与郑聊天时,将郑家一把尖刀藏在床上棉垫下面,与郑一起躺在床上。8时许,肖某郑不备,从棉垫下拿出尖刀,朝郑的上腹部连捅数刀,郑挣扎着滚到地上,肖某去用手掐郑的脖子,然后又到客厅扯下电饭煲电源线勒郑的脖子。见郑不动后,肖某身换了内衣,并在客厅的白色留言板上写下“我们这么相爱,有今天全怪你们”后逃离现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肖某因感情纠葛将郑杀死,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肖某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害人郑某某相识。2004年6月,郑离婚后一人租住于江汉油田向阳七号地X栋X室。同年10月,郑与肖某始在其租住屋同居。因郑的亲友反对郑与肖某来,肖某2005年1月23日离开郑到武汉。同年2月1日,肖某郑的租住屋与郑会面。次日上午8时许,肖某郑躺在租住屋东卧室的床上睡觉时,趁郑不备,用租住屋的一把单刃尖刀,朝郑的上腹部连捅5刀。郑挣扎着滚到地上,肖某去跪在郑的身上用手摁住郑。见郑不动后,肖某身将其带血的男式内衣脱下丢在床上,换了郑的一套内衣,并在客厅的白色留言板上写下“我们这么相爱,有今天全怪你们”等字样后离开现场。2005年3月18日,肖某某在武汉市汉口“时代广场”建筑工地被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肝脏及肺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余某甲证言证实,郑某某于2004年6月离婚后一人独居。2005年2月3日中午1点多钟,郑开办的“海岛足健中心”的职员说连续两天打郑的电话一直未打通,要我去郑的住处看看。我与表妹鞠某到郑租住的向阳七号地X栋X室,用钥匙打开门进屋,发现郑被人杀死在卧室里。相关某实,有证人鞠某、余某丙、蒋某某证言印证。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03年郑给“海岛足健中心”的一个职员发短信时按错了号码,发给了重庆市潼南县人肖某某,此后二人就经常发短信相互联系。2004年10月,肖、郑二人就同居了。因亲友反对,2005年1月23日肖某开油田。案发前几天,郑对我说,肖某短信要她到武汉去玩,我说肖某是用她的钱,劝她不要去。2月2日,郑的母亲过来看望郑,但整天郑的手机关某,打租住屋的座机无人接听,到其租住屋敲门无人答应。2月3日下午,我将郑的女儿找到后打开租住屋的门,发现郑已被人杀死。相关某实,有证人关某某、胡某某、尹某某证言印证。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月,郑因患子宫肌瘤住院,我到医院看望郑时,见一个30岁左右操四川口音的男子在照顾郑,郑说是她的男友,对她很好。郑出院后对我说,因周围的人都反对,她将男友撵走了,为此她很难过,心里空空的。相关某实,有证人段某某、王某丁证言印证。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1日下午2时许,我看见住在我家对面即向阳小区X栋X室的一名30多岁的男子提着水果站在门口,好象在等人。平时我常看见这名男子买菜、做饭。证人李某某2005年3月21日的辨认笔录证实,该男子即系被告人肖某某。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江汉油田向阳七号地X栋X室,该室为两室一厅结构的房间。在该室厨房的灶台上有一套厨房刀具,为“十八子”牌,缺一把尖刀。客厅一把木椅子上有一块白色塑料写字板及两支水芯笔,写字板上面用水芯笔写的“我们这么相爱,有今天全怪你们”的黑色的字。被害人郑某某的尸体位于东卧室西墙与床之间的地上,卧室双人床靠背上的北侧有一部银色诺基亚手机,未开机;床的南侧边缘有一把“十八子”牌的带血尖刀,刀上有擦拭的痕迹并附有卫生纸。床的西端有一床毛毯和一床棉被,棉被下有套米色的男式内衣裤,内衣上有擦拭的血迹,内裤的右膝关某正面有一片浸透的血迹,左膝关某外侧有擦拭的血迹;床头柜上有一个不锈钢茶杯、一个塑料茶杯等等。6、鄂江公刑2005鉴(法)字第X号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郑某某右侧肋弓至左侧肋弓的胸廓下口处有5处创口呈“一”字型排列,与肝左叶的5处创口对应贯通。其中一创口还致左肺下叶动脉完全离断。其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肝脏及肺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7、鄂江公鉴(文)字(2005)第X号鉴定结论证实,在郑租住屋客厅发现的白色写字板上写有的“我们这么相爱,有今天全怪你们”的字迹为被告人肖某某亲笔书写。8、鄂江公刑痕鉴字(2005)X号鉴定结论证实,在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尸体的东卧室床头柜上的塑料杯上提取的一枚指印系被告人肖某某的左手中指所留。9、鄂公刑技法字(2005)第X号鉴定结论证实,勘查案发现场时依法提取的带血的纸片和床上毛毯、被面、男式内衣及遗留的尖刀上提取的血痕中均检出了女人血成份,其DNA图谱均与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致。上有“十八子作”字样的单刃尖刀和男式内衣经被告人肖某某当庭辨认,确认尖刀系其用以杀死被害人郑某某的凶器,男式内衣系其杀郑时所穿,因粘附有血迹而脱下遗留在案发现场。10、物证女式橙色内衣一套及钥匙一串共七把,系公安机关某抓获被告人肖某某时依法在肖某上所提取。经侦查实验,七把钥匙中有四把可以分别打开郑租住屋及其前夫家的防盗门和客厅大门,该四把钥匙亦经郑的亲属辨认无误。11、被告人肖某某亦有供述,其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内容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手段某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以肖某感情纠葛故意杀人而请求对肖某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志军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人民陪审员吴梅仿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