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女,生于1986年

委托代理人訾福兴,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生于1975年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4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訾福兴、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6月26日订婚,于2009年农历9月11日结婚,2009年11月6日领取结婚证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感情不合,由于我与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外出打工,且不在同一地方,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很好,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常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法。②孕检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不是因为计划生育而起诉离婚。③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2月15日给原告常某某母亲发的短信,用以证明离婚是被告先提出的,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太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王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常某某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常某某、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6月26日订婚,2009年农历9月11日结婚,2009年11月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夫妻二人分别去苏州、西安两地打工。11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通知被告,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1日在西安某医院为原告做流产手术。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琐事相互猜疑,发生矛盾。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信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且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个人和家庭矛盾,导致双方相互猜疑,被告结婚第一年春节不去原告母亲家拜年是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的主要原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发信息,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争执和矛盾,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据此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朱琳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贾倩(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