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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奎、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清华(已判)在虞城县X乡X村耿xx摩托车修理部盗窃风速牌摩托车、宗申牌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价值4100元。

2、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已判)、乔某某(已判)、佟某某、杨清华(已判)在虞城县X乡X村,盗窃牛一x小麦4000余斤、潜水泵1个、塑料管一捆、下井管一根,经鉴定价值3020元。

3、200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清华(已判)、王某义(另案处理)人在虞城县杨集蛮子营村,盗窃付xx时风天王某五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x元。

4、2005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在虞城县X乡X村,盗窃陈xx时风牌四轮车头一辆,经鉴定价值6032元。

5、200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在虞城县X乡X村,盗窃牛二x电机一台,经鉴定价值418元。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伙人杨清华的供述、被害人耿福军、牛一x、付聚勤、陈爱臣、牛二x的陈述、书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穿插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被告人乔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盗窃陈爱臣的四轮车头。

被告人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清华(已判)在虞城县X乡X村耿xx摩托车修理部盗窃风速牌摩托车、宗申牌摩托车各一辆,经评估价值4100元。

2、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已判)、乔某某(已判)、佟某某、杨清华(已判)在虞城县X乡X村,盗窃牛一x小麦4000余斤、潜水泵1个、塑料管一捆、下井管一根,经评估价值3020元。

3、200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清华(已判)、王某义(另案处理)人在虞城县杨集蛮子营村,盗窃付xx时风天王某五轮车一辆,经评估价值x元。后该车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4、2005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在虞城县X乡X村,盗窃陈xx时风牌四轮车头一辆,经评估价值6032元。

5、200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在虞城县X乡X村,盗窃牛二x电机一台,经评估价值41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胡某某的供述,大概在200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俺村的杨清华、还有周楼的王某义在杨集镇蛮子营偷了一辆时风五轮车。离现在有五六年的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杨清华在三庄佟某村路南的一个摩托车修理部偷了两辆摩托车,经张集镇街上的高合云给卖掉了。大概在2005年的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和杨清华、王某某,还有三庄佟某的乔某某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五个在佟某最后面一家偷了一些小麦和一个潜水泵,潜水泵给杨清华啦,小麦卖给刘集乡胡某口收粮食的了,大概有二千多斤。大概在2005年的一天晚上,我和乔某某、王某某还有上次偷麦时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我们四个在佟某开发的工地上偷了一辆四轮车头,卖给王某某了,好像是一千多块钱。离现在有好几年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某某在佟某北边路西一个干电锯的地方偷了一台电机。

⑵、王某某的供述,大概在2005年,我和胡某某、乔某某、还有佟某一个好像叫佟某法的,我们四个在佟某新村开发工地偷了一辆四轮车头。另外我还和胡某某在三庄乡X村偷过一台电机。

⑶、乔某某的供述,我和胡某某、佟某某等人偷过我庄上牛银亮的小麦、潜水泵等。

⑷、佟某某的供述,2005年的一天夜里,我和乔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杨清华在佟某牛一x家偷来两千斤小麦,那天晚上还偷了他家一个水泵。一年后的一天夜里,我和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在佟某老村后面一个工地上偷了一辆新四轮车头。

2、同伙人杨清华的供述,2005年8月份,我和胡某某、王某义一块偷大杨集蛮子营一辆时风牌天王某五轮车,还有在2003年10月份,我和胡某某、王某义一块偷佟某新村一个修理摩托车门市部两轮摩托车两辆。在2005年7、8月份,我和乔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佟某某等人在佟某偷了一户人家的几千斤小麦、潜水泵等。

3、被害人陈述:

⑴、耿xx的陈述,其所有的两辆摩托车在2003年11月15日晚被盗。

⑵、付xx的陈述,其所有时风牌天王某系列的五轮车在2005年8月20日晚被盗。

⑶、牛一x的陈述,其所有的4000多斤小麦和潜水泵在2005年7月份被盗。

⑷、陈xx的陈述,其所有的时风牌四轮车头一辆在2005年被盗。

⑸、牛二x的陈述,其所有的一台电机在2008年正月被盗。

4、书证:

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情况。

⑵、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①、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1992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1998年3月30日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假释考验期自1998年3月30日至2000年5月26日;②、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③、同伙人杨清华因犯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鉴定结论,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格评估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均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穿插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陈爱臣的四轮车头,经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佟某某均供述了被告人乔某某参与了该次盗窃行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乔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四、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被告人乔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被告人佟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胡某某、乔某某、佟某某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许全海

审判员傅玉杰

审判员万晓刚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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