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11-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赣中刑一终字第57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赣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章刑初字第021-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人员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31日6时30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略)(鲁H-D557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赣粤高速公路(略)+300M(杨公山遂道)处时,与因避让其他车辆而侧翻在地的赣(略)轻型厢式货车车厢顶棚尾部相撞,造成赣(略)号车上的乘车人刘全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查,被害人亲属已对被告人吕某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吕某某已先行交纳人民币(略)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限速路段内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先行支付(略)元,同时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诉人吕某某上诉提出:1、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他的车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家属可获得全额赔偿。3、此次事故其不应负主要责任。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即用高速公路报警电话向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赣州管理处监控中心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同时,与被害人刘全华同乘一辆车的搭车人李燕怀也用手机向遂川县公安局110报警。其余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依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依据一致。

认定上诉人吕某某主动报警并接受交警处理的依据有: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5月31日上诉人吕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吕某某即用手机报警,因在隧道内手机没有信号,吕某某就跑到隧道出口处的报警电话报警。报警后,吕某某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来处理。

2、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赣州管理处监控中心值班记录,记载案发当天曾先后两次接到报警电话,称杨公山隧道发生翻车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

3、遂川县公安局110报警记录,记载一手机号码为(略)的人(即搭车人李燕怀)打电话报警,称杨公山隧道一辆货车赣(略)与江铃车相撞。

上述证据经二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限速路段内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吕某某提出在事故中其不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表明,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即有人报警,交警接警后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以及证人证言,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无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存在,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上诉人吕某某提出其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吕某某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报警,并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一审期间,能够积极地赔偿被害方的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上诉人吕某某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其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刑初字第021-X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二、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刑初字第021-X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晓兰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杨世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