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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延安顺延饮食娱乐公司诉被告延百东兴百汇购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延安顺延饮食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顺延饮食娱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生满,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延百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百东兴百汇购物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继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延安顺延饮食娱乐公司诉被告延百东兴百汇购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9日原告接到市供电局通知,因供电局要修复圣业广场前的高压开关,定于同年10月21日停电。对此,原告将该通知书面告知圣业大厦各用户,要求各业主做好停电应对准备。同时为了慎重起见原告对东兴百汇超市来人当面进行通知,然而东兴百汇超市却怀疑圣业公司有意停电,在停电当日早晨约9时许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大批职工和车辆将原告顺延酒楼电梯口和酒楼大门堵住不让客人上楼就餐。严重影响顺延酒楼正常营业,并且扬言圣业公司故意断电阻碍东兴百汇超市正常营业,我们也不让顺延酒楼营业。与此同时,东兴百汇超市又将写好“今日停电,停止营业”的文告贴在酒楼大门口的车上和电梯口的墙上,致使来酒楼就餐的大批客人不能进楼就餐而离去。导致酒楼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并且将酒楼电梯损坏,经技术人员鉴定修复需5000元,两项合计5万元。此次堵门事件不仅给酒楼造成经济损失,而且造成名誉损失。该事件发生后,圣业公司及时向南市派出所报案,经该派出所出面处理,东兴百汇超市虽于当天下午人车撤离,但给顺延酒楼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并且当面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故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经营损失4.5万元,电梯损坏修复费5000元)。2、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停电通知。证明供电局停电的事实。

第二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的工具车挡在酒楼的门口,并给酒楼大门口填上“今日停电、停止营业”的牌子。

第三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10月1日至10月18日酒楼的经营收入情况。

第四组:修理电梯票据和购买材料清单。

第五组:损失赔偿清单。证明由于原告延安顺延饮食娱乐公司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已给予理赔,因此被告提出反诉不成立。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并非本案的客观事实。事实上,被告发现自己的经营场所没有电时,便向原告负责人询问供电情况,与此同时被告却发现原告酒楼灯火通明,被告认为原告是因为其它原因,有意停被告商场一、二层的正常用电。同时停电当日上午11时,当被告的送货车停在原告门口卸货时,其不让被告的车停到此处怕影响出入车辆通行,并拨打110报警,随后经调解建议被告将货车移至他处卸货,被告移车时原告却叫来大批员工堵在车前不准移动,对车辆进行拍照,又将货车前轮加锁等,在此情况下,被告又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干警出面协调,并要求其开锁放行,原告拒绝,下午5时30分许,原告将货车前轮加锁打开。本案事实就是如此。另外原告所经营的酒店自2005年以来长期给被告二楼商场漏水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依法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由反诉被告赔偿由于其三楼长期漏水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不包括不能正常使用的面积损失)。2、判决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三组照片:

第一组:时间为2009年10月21日。证明原告限制被告车辆进入院内,专门安装了一个自动伸缩门及货车前轮加锁的事实。

第二组:证明由于漏水导致食品损坏的事实。

第三组:证明由于房顶长期漏水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被告对此均有异议,被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有异议,第二、三组证据存在该事实,但已做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延安顺延饮食娱乐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通知被告延百东兴百汇购物公司及圣业大厦各用户,因供电局要修复圣业广场前的高压开关,定于同年10月21日停电。请求各业主做好停电应对准备。停电当日被告发现原告酒楼未停电,却正常营业时,对原告告知停电的行为产生怀疑,并认为圣业公司有意停电。早晨9时许其公司职工在原告顺延酒楼电梯口和酒楼大门口站着,并且车辆停放在此处。影响顺延酒楼正常营业。同时东兴百汇超市又将写好“今日停电,停止营业”的文告贴在酒楼大门口的车上和电梯口的墙上。被告的行为给酒楼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的损失。现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电梯损坏修复费5000元)。另查明,原告圣业公司在当日上午11时许向南市派出所报案,经该派出所出面处理,被告东兴百汇超市同意人车撤离,但原告由于诸因阻止被告车辆移动,对车辆进行拍照,将货车前轮加锁等,在此情况下被告又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干警出面协调,并要求其开锁放行,经调解当日下午5时30分许,原告将货车前轮加锁打开。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暂缓结束。另查明,原告所经营的酒店自2005年以来给被告二楼商场漏水其给被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被告提起反诉请求1、要求判令由反诉被告赔偿由于其三楼长期漏水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不包括不能正常使用的面积损失)。2、判令由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此之前由于诸因产生矛盾,未能协商解决。2009年10月21日双方因停电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公司职工在原告顺延酒楼电梯口和酒楼大门口站着其车辆亦在该处停放并贴有“今日停电,停止营业”的通知其行为直接影响顺延酒楼正常营业。因此其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同时停电当日上午经派出所出面调解,被告同意人车撤离时。原告出面阻止被告车辆移动,并将货车前轮加锁等,在此情况下被告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面协调至当日下午5时许,原告将货车前轮加锁打开。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就该部分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另外,被告提出反诉,因其与本诉无直接关联性,并且未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本案不予审查,理应另案起诉。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有过错,且过错在先,因此理应酌情赔偿原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延百东兴百汇购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酌情赔偿原告延安顺延饮食娱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全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延梅

代理审判员:贺瑞

代理审判员:孙玮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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