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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7月,洪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共计5232.80元交纳至本院。2009年10月,本院向洪江区企业社保局等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5)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建民

执行员胡远应

执行员陈某兵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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