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左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昆明市X镇宝云社区居委会司家营小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天法,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江川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冰,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4年7月13日,原、被告商议后,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并于当天通过银行转帐借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于2007年12月31日前归还昆明左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
二、昆明左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张某承担,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昆明左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屈忠义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ΟΟ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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