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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78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别名田某智,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初中文化,河北省赤城县X街村农民,暂住(略),户籍所在地:住河北省赤城县X街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延庆县看守所。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延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于2OO7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田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应予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对其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鉴于上诉人田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服判,撤回上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6)延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琪

代理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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