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北一区X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诉讼代理人许永杰,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主任。
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强、马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巨野县,初中文化,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小队长,暂住(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X镇X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巨野县,初中文化,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队长,暂住(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X镇X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X乡油坊店行政村,系被害人王某海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女,5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X乡油坊店行政村,被害人王某海之母。
诉讼代理人叶莹莹,北京市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某萍,女,2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曹县X乡油坊店行政村。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马某乙诉被告人马某甲、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马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九万四千七百三十八元;被告人马某甲、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上诉人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许永杰、曹德立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马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叶莹莹、王某萍进行了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马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马某乙同意接受上诉人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给付),并表示自愿撤回对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马某甲、谢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亚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赖琪
审判员安端华
代理审判员吴海地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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