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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刑终字第0003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50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诉讼代理人杨嘉会,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男,63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赵某某控诉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了上诉人赵某某,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且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出补充证据,故裁定驳回赵某某对被告人段某某的起诉。

赵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附带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指控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某某对段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实段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故赵某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亚莉

代理审判员黄小明

代理审判员陈胜涛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珅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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