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男,37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荣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开发区三亚华宇皇冠假日酒店102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傅某某与被上诉人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06)城民一初第446号民事判决;2、华宇公司向傅某某支付违约金135528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华宇公司与上诉人傅某某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被上诉人华宇公司向上诉人傅某某支付违约金141369元,于2007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2007年10月31日前付50000元,2007年11月30日前付41369元,如被上诉人华宇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每期款项,则每日按该期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傅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上诉人华宇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前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约定向傅某某支付2007年度的客房收益。
四、一、二审诉讼费共8442元,由上诉人傅某某负担3377元,被上诉人华宇公司负担50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何冰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