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口科园实业有限公司诉三亚市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二初字第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三亚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海口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亚市粮油食品工业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海口科园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科园公司)诉被告三亚市粮油食品工业公司(下称粮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唐某某,被告粮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园公司诉称,1996年10月23日,三亚市粮油储运公司(下称储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分行(下称三亚农发行)借款2105万元。至1998年9月3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385万元及利息。1998年11月20日,三亚市粮食局下发三粮字【1998】23号文,成立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接管从储运公司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同年12月10日,三亚农发行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划转给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下称三亚工行)。截止1998年12月10日,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尚欠借款本金1385万元及借款利息。为此,三亚工行、三亚农发行、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3月22日,市粮食局将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的全部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划入市新居粮店。同年4月又将市新居粮店位于三亚市X路的资产无偿划拨给被告。同年10月,市粮食局将原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从市新居粮店划拨给被告。2001年6月13日,三亚工行、被告、市粮食局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确认三亚工行对被告享有借款本金1385万元及利息8863531.41元。三亚工行自取得债权后,每年均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却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下称海南工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三亚工行拥有的对被告的借款本金共221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华融公司,其中包括本次起诉的1375万元及利息,并依法刊登公告向被告告知债权变动和主张债权。2006年9月19日,华融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华融公司将其拥有的对被告的全部贷款债权共计5868.78万元转让给原告,包括本次起诉的借款本金1375万元及利息,并于2006年9月26日在《海南日报》上依法刊登了《债权催收暨转让公告》。该债权转让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成为新的债权人。鉴于被告至今仍未向债权人履行所欠借款1375万元本息的还款义务,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75万元,借款利息原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被告粮油公司辩称,1375万元的原债务人是储运公司。1996年10月23日,储运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要求,为确保三亚市粮油的正常供应,向三亚市农发行贷款2105万元用于经营政策性粮油业务,该贷款系政策性信用贷款,至1998年9月30日止尚欠贷款本金1385万元。2000年10月21日三亚市粮食局将市河西粮油供应站划入市新居粮店的1375万元债务及部分人员资产划拨给我司。1375万元借款我司从未使用过,只是根据上级的通知要求接收了该笔债务。我司是国有粮食政策性亏损企业,随着国家粮食政策的调整及不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企业己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粮食加工业务因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及无资金投入等种种原因己先后停止。我司己无任何业务开展,目前我司正进入改制阶段,需先安抚职工,等有钱后才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23日,储运公司向三亚农发行借款2105万元。至1998年9月3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385万元及利息。根据国发【1998】15号及银传【1998】68号文件,粮食企业实施收储和附营业务分离。1998年11月20日,三亚市粮食局下发三粮字【1998】23号文,成立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接管从储运公司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同年12月7日,三亚工行、三亚农发行、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三亚农发行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划转给三亚工行。截止1998年12月10日,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尚欠借款本金1385万元及借款利息。2000年3月22日,市粮食局以三粮字【2000】14号文将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的全部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划入市新居粮店。同年4月20日,市粮食局又以三粮字【2000】16号文将市新居粮店位于三亚市X路的资产无偿划拨给被告。同年10月24日,市粮食局作出三粮字【2000】44号文,将原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从市新居粮店划拨给被告。2001年6月13日,为明确债务受让人的义务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三亚工行、被告、市粮食局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确认三亚工行对被告享有借款本金1385万元及利息8863531.41元,并明确被告应认真履行债务人的义务。三亚工行自取得债权后,每年均向被告进行催收,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却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仅于2003年5月16日还款5万元和同年7月1日还款5万元。2005年5月27日,海南工行与华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三亚工行拥有的对被告的借款本金共221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华融公司,其中包括本次起诉的1375万元及利息,并依法刊登公告向被告告知债权变动和主张债权。2006年9月19日,根据资产管理及资产处置规程等有关规定,华融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华融公司将其拥有的对被告的全部贷款债权共计5868.78万元转让给原告,其中包括本次起诉的借款本金1375万元及利息,同时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并于2006年9月26日在《海南日报》上依法刊登了《债权催收暨转让公告》。该债权转让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成为新的债权人。鉴于被告至今仍未向债权人履行所欠借款1375万元本息的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及主张偿还的借款数额不持异议。

另,2006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07)三亚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粮油公司名下的:1、位于三亚市河西区X街20号的2542.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土房(1998)字第0543号,地籍号为:05-05-2-8】;2、位于三亚市河西区X街20号的3628.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土房(1998)字第0533号,地籍号为:05-05-2-1】;3、位于三亚市河西区X街20号的3164.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土房(1998)字第0534号,地籍号为:05-05-2-3】;4、位于三亚市河西区X街20号的1160.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三土房(1998)字第05346号,地籍号为:05-05-2-11】。

以上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债权转让协议、被告致三亚工行的函件、《海南日报》刊登的催收及转让公告、催收欠款通知书及回执、庭审材料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亚工行、三亚农发行、三亚市河西粮油供应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三亚工行、被告、市粮食局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海南工行与华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华融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债权转让行为及债权转让数额均予以认可,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被告所形成的债权,原告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原告成为被告新的债权人。被告对原告诉求偿还的债务数额及其陈述债务形成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原告仅起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暂不起诉,保留诉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照准。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市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科园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5万元。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60元、财产保全费60520元,由被告三亚市粮油食品工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增秀

审判员梁泽

审判员梁朝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高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