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颖、涂某某,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160号海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么东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作建设商品房合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作建设商品房合同》;
二、被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除已退还原告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再另行补偿160万元给原告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55005元,诉前保全费5167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被告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付清,同时,原告海南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法院提交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恒
审判员陈关荣
审判员曾人孝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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