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健翔园E座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人力资源部主管,住(略)。
被告蔡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北京实开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07年1月16日受理了原告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诉被告蔡某某、王某、北京实开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于2007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王某,北京实开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王某、北京实开瑞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市门吉利磁电工程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晣昕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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