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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3.03.九十六年度再字第五0號裁定

时间:2008-03-03  当事人: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文号:96年度再字第00050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50號

上訴人即再審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臺南縣環境保護局間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28日96年度再字第50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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