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日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赵开发区鸿基大厦A座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连海,山东金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日升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山东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住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案由:欠款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尚欠原告(略)元,被告于2007年2月5日以前支付15万元,2007年6月5日以前支付20万元,余额(略)元于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6084元,保全费4070元,其他诉讼费用2434元,三项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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