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驻桓台县X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伟忠,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技术学院,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利,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技术学院副院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技术学院财务科长,住(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2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的综合教学楼工程。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2年11月18日,原告将该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现仍欠原告本金(略).8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略).8元,违约金(略).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略).3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略).80元,经济损失(略)元,实际支出费用(略)元。具体还款时间为2007年2月13日前支付原告(略)元,余款(略).80元于200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诉讼费用(略)元,减半收取767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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