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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四初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城商贸城金磐园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案由:欠款纠纷。

2004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钢材,双方对合同的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6年5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钢材款(略).23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欠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略).23元,利息损失(略).26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略).23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支付70万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略).23元。

二、若被告不按照以上约定期限及全部金额还款,原告可申请对该笔欠款及以后的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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