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城商贸城金磐园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案由:欠款纠纷。
2004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钢材,双方对合同的其它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6年5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钢材款(略).23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欠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略).23元,利息损失(略).26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略).23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每月月底前支付70万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略).23元。
二、若被告不按照以上约定期限及全部金额还款,原告可申请对该笔欠款及以后的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被告山东海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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