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八分场。
负责人:谢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厂副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X镇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常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钟海,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法律事务科干事。
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以下简称:胜大饲料厂)与被上诉人常某及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胜大饲料厂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常某损失费用(略)元,于2006年9月20日前付清。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各8667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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