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2.19.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三0號裁定

时间:2008-02-19  当事人:   法官:詹日賢   文号:96年度訴字第00630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30號

原告聖愛興造船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甲○○

訴訟代理人蘇勝嘉律師

李汶哲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一人

之複代理人吳晉賢律師

被告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丁○○

丙○○

上列聲請人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詹日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曜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