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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程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6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胡其图、陈某某,均系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系佛山市南海西樵永弘五金电器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廖日生,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工业排插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略).9),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略)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侵犯了原告的工业排插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略).9)。

二、被告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对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略).5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907.5元。

五、被告将侵权产品的模具(五套)给原告。

六、上述协议书第三、四、五条项下的款项及模具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之前交付。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二○○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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