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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X诉被告包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梅X,男,住本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贾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X,女,住本市X区X路。

原告梅X诉被告包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鸣琪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X、被告包X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至2006年,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沟通较少,感情逐渐淡漠,2007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虽经努力,无法恢复和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包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是好的,原告搬出去后,有时也回家居住,现在原告有外遇,原告愿意回来,夫妻是可以共同生活的,愿意与原告和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自行相识,并1988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梅X。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双方能够互相关心照顾,原告在外地工作,也能负担起家庭经济。原告搬出去居住后,亦能接送女儿读书,双方关系没有恶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包X表示双方能够沟通,夫妻之间是有感情的,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则坚持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恋爱多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结婚十多年来,能够相互关心照顾,并能共同负担起家庭的责任及对女儿的教育培养。2007年以来双方因故产生不和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沟通,希望和好。鉴于此,希望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理解,相互关心帮助,共同负担起对家庭、子女的责任,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改变引起夫妻矛盾的行为方式,增进沟通和理解,互谅互让,通过自身努力切实改善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梅X要求与被告包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梅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鸣琪

书记员董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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