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郭某、黄某甲、黄某乙盗窃案

时间:2007-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二终字第13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才),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199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强制戒毒,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洪),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甲、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郭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甲、黄某乙有分有合,用自带工具撬锁,多次在佛山市禅城区内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高基街X号楼下盗窃了冼少梅的价值2009.7元的蓝黑色豪诺牌125型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2、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莲花路广东发展银行前盗窃了何某的价值3042.68元的米白某新感觉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Y/(略))。

3、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人民路质量技术监督局前盗窃了卢华德的价值765.90元的红色珠江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4、1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甲在升平路一点通网吧前盗窃了招福安的价值3832.92元的红色豪爵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Y/(略))。

5、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甲伙同“封开仔”(另案处理)在石湾建国路X号(即佛陶油库宿舍)楼下分别盗窃了司徒利子的价值1170.4元的黑色飞羚牌(号牌为粤E/(略))和兰杨某价值475元的红色麦科特牌(号牌为粤E/(略))女装摩托车各1辆。

6、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上沙街工商银行前盗窃了孙名利的价值3020元的红色陆豪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桂K/(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孙名利。

7、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甲伙同“封开仔”在禅城酒店二楼平台盗窃了邝瑞贞的价值3018元的银色宗申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8、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公正路向阳医院门前盗窃了刘某玲的价值993.82元的红色港田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9、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高基街兴业银行门前盗窃了陈福胜的价值4199.8元的银色豪宝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10、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乙在上沙街工商银行前盗窃了莫建波的价值1857.48元的绿色路路达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11、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乙在上沙街工商银行前盗窃了褟剑辉的价值1732.8元的红色纵情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12、1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福禄路X街X号之一楼下盗窃了梁某鸿的价值2771.37元的白某金田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粤E/(略))。

13、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高基街兴运大厦前盗窃了钟伟红的价值3475.45元的蓝色峰光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钟伟红。

14、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乙在公正路X号楼下盗窃了卢树连的价值768.75元的红色飞鹰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卢树连。

15、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升平路X号商店前盗窃了张球的价值2901.68元的红色粤豪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皖S/(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张球。

16、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筷子路朝阳医院前盗窃了江杏葵的价值600元的红色豪迈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Y/(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

17、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人民路X街前盗窃了马华春的价值2373.8元的红色天马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马华春。

18、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乙在城门四街X号楼下盗窃了黄某衍的价值420元的红色铃木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黄某衍。

19、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黄某乙、郭某在城门四街X号楼下盗窃了卢佩玲的价值3197.63元的黑色宝雕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并发还卢佩玲。

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甲、黄某乙在侦查阶段均供认在案并辨认了作案地点和缴获的部分赃物,一审庭审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冼少梅、何某、卢华德、招福安、司徒利子、孙名利、邝瑞贞、刘某玲、陈福胜、莫建波、禢剑辉、梁某鸿、黎某、钟伟红、卢树连、张球、江杏葵、马华春、黄某衍、卢佩玲关于摩托车失窃情况的报案陈述,上述19辆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缴获的8辆被盗的摩托车,扣押物品清单、向被害人孙名利、钟伟红、卢树连、张球、马华春、黄某衍、卢佩玲发还摩托车的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20、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在升平路灯光夜市牌下盗窃了李某丙的价值1710元的白某珠峰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Y/(略))。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人偷了一辆号牌为粤Y/(略)的白某珠峰牌女装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郭某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白某女装摩托车;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也供认了作案经过并指认了上述作案地点。

21、11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在富民路青少宫门前盗窃了杨某某价值3503.5元的黑色凯撒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人偷了一辆号牌为粤E/(略)的黑色凯撒牌女装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郭某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也供认了作案经过并指认了上述作案地点。

22、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在高基街X路交界的农业银行前盗窃了梁某某的价值4107.8元的黄某精通天马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人偷了一辆号牌为粤E/(略)的黄某精通天马牌女装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郭某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女装摩托车;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也供认了作案经过并指认了上述作案地点。

23、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乙在福兴街X号楼下先后盗窃了刘某某的价值405元的红色珠江牌男装摩托车(号牌为粤E/(略))和黎某某价值1415.88元的白某佛斯弟牌女装摩托车(号牌为粤E/(略))各1辆。破案后,粤E/(略)号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给刘某某。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黎某某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分别被人偷了上述摩托车;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05年11月24日上午,同事被告人黄某乙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一辆无证件、号牌的摩托车,后李某得知黄某嫌盗窃被抓获,主动将该车上缴;估价鉴定结论书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和公安机关将证人李某上缴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郭某、黄某乙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两辆摩托车;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郭某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和一辆白某的女装摩托车。

24、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在升平路一点通网吧前盗窃了何某某的价值4547.84元的墨绿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人偷了一辆号牌为粤E/(略)的墨绿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郭某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墨绿色的女装摩托车;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也供认了作案经过并指认了上述作案地点。

25、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升平路金海岸网吧前盗窃了李某戊的价值3680.1元的红色森科牌男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Y/(略))。破案后,该车被缴回。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人偷了一辆号牌为粤Y/(略)的红色森科牌男装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伙同被告人郭某、黄某甲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缴获的粤Y/(略)号摩托车和扣押物品清单。

26、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郭某、黄某乙在莲花路旋宫酒店门前盗窃了徐某某的价值4001.65元的银灰色飞羚牌女装摩托车1辆(号牌为粤E/(略))。破案后,追缴回该车已发还给徐某某。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分别被人偷了上述摩托车;缴获的粤E/(略)号摩托车、估价鉴定结论书和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和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郭某、黄某乙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灰色女装摩托车;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黄某乙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盗窃了一辆灰色女装摩托车。

2005年11月13日4时许,民警和保安队员在禅城酒店二楼平台抓获正在盗窃摩托车的被告人黄某甲,并缴获大铁钳1把。同月29日,民警在禅城区上沙兴隆沙永强东街X号巷口抓获正在更换粤(略)号摩托车号牌的被告人罗某某,缴获该车,并在旁边一废弃的平房内抓获被告人郭某,在该平房周围共搜获摩托车7辆。当天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到上述巷口时被民警盘查并被抓获,该车被缴获,并在黄某乙位于禅城区X镇大富保安宿舍内搜获两辆摩托车。同年12月4日,证人李某将从黄某乙处购买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上缴公安机关。同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赵某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行为,并于当日协助民警抓获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韦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13日,韦、白某班时从监控摄像中看见两名男子在禅城酒店北侧楼梯口的走廊处开摩托车车锁,形迹可疑,怀疑二人正在盗窃摩托车,便将两名男子截住并报警,其中一名男子逃脱,另一名男子交警方处理。韦某某、白某某经辨认,均指认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是二人抓获的盗窃犯罪嫌疑人。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29日上午,苏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正在更换一辆摩托车号牌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摩托车是罗某某开回来的,罗某苏某忙更换号牌。

(3)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李某己在被告人罗某某、郭某等人的住处借住,从朋友处得知罗、郭某人有盗窃摩托车的行为;2006年11月27日晚,曾看见罗某某、郭某从外面推了两辆摩托车回来并拆卸尾箱。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四被告人、缴回摩托车的经过的证明材料、四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关于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证明材料。

(5)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1995)南法刑初字第X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大铁钳一把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参与盗窃27次,盗窃财物价值共(略).95元;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10次,盗窃财物价值共(略).58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共8389.27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略).19元。破案后,共缴回被盗摩托车11辆。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郭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黄某甲能坦白某代,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二、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罗某某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致对其量刑过重,请求考虑其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所盗部分赃物已缴回,再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以其是从犯为由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某某、郭某、原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郭某、原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罗某某、郭某盗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罗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并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判已根据罗某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所盗部分赃物已缴回的具体情况,对罗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量刑,罗某某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乙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郭某伙同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盗窃摩托车时虽分工不同,但郭某参与盗窃多次,足见其积极参与盗窃共同犯罪,郭某提出其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洪诺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