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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宋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二终字第20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X乡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自报),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X乡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6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永强、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2月1日作出(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永强、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麻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06年6月29日22时许,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季华三路X路灯灯柱下面,由被告人麻某某用拆下的路灯杆门盖将绿化带下面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线挖出,被告人宋某某则用自带铁剪剪断挖出的电线,共盗剪了黑色(略)型4芯电缆约480米,黄绿色BVV-16型电线约480米,同时盗窃了白色400W镇流器16个,共价值人民币(略)元,造成季华三路X路灯全部熄灭。被告人麻某某、宋某某在作案时被巡警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巡警抓获,并当场缴获铁剪等作案工具,但被盗剪的电缆、电线及镇流器均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开平(禅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30日8时许,有群众反映季华三路X路灯有被盗剪的痕迹。他立即赶到现场,看见绿化带的铁皮盖被人挖开,电线被人剪断。经检查,共盗剪了黑色(略)型4芯电缆约480米,黄绿色BVV-16型电线约480米,白色400W镇流器16个。这些电线是佛山市公用事业局架设的,属市政公用设施,是正在使用的路灯专用电线。

2、证人周某甲(巡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6月29日22时许,他和队友在季华新桥一带巡逻,听到其他队友呼叫说在季华三路看见五辆无牌摩托车。他们骑摩托车往季华三路赶,到了波特洁具厂对面的路边约100米处,他看见有一个男子用电线杆上盖镇流器的铁盖挖电线杆底一个沙井盖侧边的泥土,而另外一个男子正在用一把专门剪电线的铁剪剪开关下面的电线。该两男子看见他们过来了,就马上带着铁皮盖和铁剪坐上摩托车逃跑。他和队友追到一个红绿处将两男子制服。经他辨认,被告人麻某某就是用铁板挖灯柱下面泥土的人,被告人宋某某就是用铁钳剪灯柱下电线的人。

3、证人龚某某(巡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6月29日22时许,他和队友在巡逻时听到其他队友的呼叫,说在季华三路路口发现十多个骑无牌摩托车的男子。他们到了季华三路,看见有五六辆无牌摩托车,车上的男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他们发现季华大桥至华宝北路X路灯不亮了,于是沿着季华路往季华园的方向巡查,查了约三百米,就发现路边人行道上其中一条灯柱下有两名男子正在偷剪灯柱下面的电线。其中一个穿较浅颜色衣服的男子用灯柱上的一块盖板铲泥让埋在泥下的电线显露出来,而另一个穿较深色衣服的男子则挖起电线准备剪断,其身旁已放了一堆已剪好的电线。他俩一个负责挖泥,一个负责剪断电线。突然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手机响起,他听完后东张西望,发现有人后,跳上人行道旁停放的一辆无牌摩托车逃跑,他们驾车追了约三百米就抓获了该二名男子,并在摩托车保险杆上搜出了大铁剪和盖板。经他辨认,被告人麻某某就是当时用盖板挖灯柱下面泥土的人,被告人宋某某就是用铁剪剪断埋在泥下电线的人。

4、证人周某乙(巡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6月29日22时许,他和队友开摩托车巡逻时,发现有一些可疑的摩托车,还发现季华三路X路红绿灯处的路灯都不亮了,于是逆行到灭灯处看看。到那里后看见路灯灯柱下面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在用方形铁板挖土,而另一个用铁钳剪电线。这时,剪电线那人的手机响了,而且看到他们在旁边,于是挖土那人立刻跳上摩托车,而剪电线的人跳上摩托车的后座,他们追到季华三路X路交界处的红绿灯处将二男子抓获。当时虽然路灯不亮了,但他们用摩托车的车头灯照着他们,所以看得很清楚,他们和二男子大约相距六米左右。经他辨认,被告人宋某某就是用铁钳剪电线的人,被告人麻某某就是用铁板挖泥土的人。

5、证人彭某某(巡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6月29日21时45分许,他和队友开摩托车在季华三路巡逻时,发现有几辆可疑的摩托车。他们巡逻至季华路往季华大桥方向时,发现路边人行道上的一条灯柱下有两名男子在盗剪电线。其中一个穿浅色衣服的男子用灯柱底座的一块盖板铲柱下面的泥,而另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则挖起下面的电线准备去剪。这时,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手机突然响起,他听完电话后四处张望,发现他们后两人立刻跳上一辆男装摩托车,由穿浅色衣服的男子开车,沿着行人道往华宝北路的方向逃跑。他们追到一个红绿灯处将二男子抓获。经他辨认,被告人麻某某就是用铁板挖灯柱下面泥土的人,被告人宋某某就是用铁剪准备剪灯柱下面电线的人。

6、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剪的电缆价值人民币(略)元,镇流器价值人民币2171元,共计人民币(略)元。

7、抓获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6年6月29日22时15分许,巡警在张槎季华三路巡逻时发现该路X路灯全部熄灭,于是立即进行检查,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在偷电线,于是将该两名男子抓获,这两名男子分别是麻某某、宋某某。同时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铁板、铁钳。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季华三路X路灯电缆被盗剪的事实。

9、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证明,证实被盗剪的电线属正在通电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麻某某、宋某某的身份情况。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永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且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永强、宋某某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上诉人马永强、宋某某上诉称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马永强、宋某某上诉称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应宣告无罪的理由,经查,现场目击证人周某甲、龚某某、周某乙、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均指证其实施盗窃行为并被当场抓获,收缴了犯罪工具。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永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马永强、宋某某认罪态度不好,且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及公共安全,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马永强、宋某某的上诉理由因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春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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