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青岛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甲、青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鲁民三终字第4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X路X号内右侧01-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斌,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X号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青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于斌,被上诉人王某甲和启航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永春、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12日,新世纪公司向青岛海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物流公司)出具介绍信一份,介绍王某甲从事海尔运输业务的调度工作。此前,王某甲先后在古镇车队、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二运物流公司)从事调度工作,主要负责海尔物流公司运输计划的调度。

王某甲在新世纪公司工作期间担任车辆调度工作。2006年4月3日,新世纪公司(甲方)与王某甲(乙方)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车辆调度工作,具体负责海尔、海信产品运输计划的派发。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006年6月5日,王某甲与新世纪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不再为新世纪公司工作。

2005年,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一份,约定后者委托新世纪公司运输相关货物,合同期限为9个月,自2005年9月27日开始,货运线路为北京、天津、济南、贵阳以及杭州。2006年3月28日,双方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内容亦为海尔物流公司委托新世纪公司运输相关货物,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06年3月5日起到2007年2月28日,货运线路为贵阳,价格双方约定“执行双方招标价”。上述两份合同均为海尔物流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

在为海尔物流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中,2006年3月16日、4月17日新世纪公司因延迟导致被海尔物流公司予以罚款。

2006年3月29日,新世纪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由新世纪公司在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下为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承运货物。

2006年4月21日启航公司经工商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乙。该法定代表人与本案原审被告王某甲系同一人。2006年6月7日,启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一份,约定后者委托该公司运输相关货物,合同期限为3个月,自2005年5月29日起到2006年8月28日,货运线路为北京。该合同与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一样,均为海尔物流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从2006年5月至9月,启航公司在海尔物流公司的运输总量为124车次。

新世纪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为:其公司设计的流程操作模式、运输计划以及车辆信息,主张王某甲、启航公司侵犯了其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商业秘密,其次侵犯了其车辆信息。

新世纪公司所主张的车辆信息系指与其具有合作关系的营运车辆,并提交了王某甲在其公司担任调度时签字的新世纪公司运输(国内货运)工作单十张。新世纪公司承认营运车辆与其不存在隶属、挂靠关系,主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但承认没有书面合同,属于事实上的合作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首先明确相应信息的具体内容,即明确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新世纪公司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其承运海尔公司和海信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以及其掌握的营运车辆信息。

关于新世纪公司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新世纪公司没有提出其为海尔物流公司货物运输制定运输计划的文本或其他载体,其所主张的运输计划实质上应当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即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之间特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交易方式。对此,新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海尔物流公司存在这样的关系,其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均为海尔物流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而2006年合同中价格约定“执行双方招标价”,这说明新世纪公司是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合同,且海尔物流公司作为青岛市较大的物流公司,在青岛同行业内应当被广为知悉,该客户名单因缺乏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关于新世纪公司主张的“承运海信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因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某甲和启航公司从事了海信公司产品的运输,因此对于其所主张的该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予审理。

关于新世纪公司所主张的“营运车辆信息”,首先,新世纪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为证明王某甲的妻子吕圣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经营车辆,而非其在诉状中所主张的王某甲“擅自披露在新世纪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海尔、海信产品运输计划的经营信息给启航公司经营使用”;其次,新世纪公司所主张的“车辆信息”实质上亦为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由于新世纪公司所主张的营运车辆与其并无任何隶属、挂靠关系,其主张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但是对于该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所提供的“运输(国内货运)工作单”可以说明这些营运车辆曾经为新世纪公司从事过运输,但是不能说明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不能说明上述营运车辆只为新世纪公司一家从事运输工作,在新世纪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有关营运车辆存在特定的、唯一的合作关系情况下,这些营运车辆选择为其他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属于正常的、公开的市场经营行为,新世纪公司主张的该经营信息因缺乏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综上所述,由于新世纪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其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新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8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新世纪公司负担。

新世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令王某甲和启航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新世纪公司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和营运车辆信息均不具有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错误。1、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不是公开信息,未与海尔公司合作过的社会公众不可能熟悉其操作过程和价格,具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且新世纪公司在与王某甲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有保密条款,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2、新世纪公司主张的营运车辆信息属于物流企业的服务提供商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营运人联系方式和汽车承运能力、对外承运的价格等,均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属于新世纪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审判决仅以新世纪公司与营运车辆之间不具有隶属、挂靠关系及合作没有唯一性、特定性为由否定其秘密性,没有法律依据。二、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线路及运费价格属于招投标信息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王某甲利用其掌握的该秘密信息,使启航公司顺利取得了承运权,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三、王某甲、启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从其他渠道可以获取新世纪公司主张的上述商业秘密。王某甲虽在到新世纪公司工作之前从事过物流工作,但因以前的经营模式和现在的经营模式不同,王某甲不可能接触到与本案相同的经营信息,而且王某甲原审中的证人也承认王某甲之前没有使用过新世纪公司目前雇佣的车辆。王某甲利用工作便利,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妻子和自己的启航公司使用,侵犯了新世纪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新世纪公司提出了实际损失的证据,而且新世纪公司和王某甲签订的聘用合同中也约定,如职工不能保守商业秘密,要承担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10倍赔偿,王某甲的上年度收入为(略)元,在实际损失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以此作为赔偿依据。

被上诉人王某甲和启航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新世纪公司与王某甲签订的聘用协议仅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未告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也未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保密费用,应为无效协议,不能限制王某甲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相同的业务。二、新世纪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没有载体,范围不能确定,运输计划系招投标取得,不具有秘密性。而且王某甲在到新世纪公司工作之前就在古镇车队和青岛二运物流公司长期从事物流运输调度工作,熟知海尔物流公司的物流线路、成本、交货地点等信息,上述信息也是海尔物流公司在招投标合同中注明并对社会各物流公司公开的,社会各物流公司均是通过公开竞标才能与海尔物流公司建立某一条运输线路的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新世纪公司主张的运输计划和营运车辆信息及招投标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三、启航公司承运的是海尔物流公司北京线路的业务,而新世纪公司此时承运的是海尔物流公司贵阳线路的业务和海信的业务,两者业务范围并不一致,不存在线路上的竞争,也不可能侵犯新世纪公司的权利。新世纪公司即使出现损失,也是其自身的过错及相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综上,新世纪公司不存在商业秘密,其主张不能成立,王某甲和启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庭审中,新世纪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除包括一审中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和营运车辆信息外,还包括其招投标信息(即标底和标书内容),而标底和标书内容具体是指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标准。

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新世纪公司主张王某甲和启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即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新世纪公司已明确的主张看,其商业秘密包括: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招投标信息及营运车辆信息。

首先,关于“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及招投标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新世纪公司称其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主要涉及特定的货物、路线、成本、特定的厂商客户及其与海尔物流公司之间特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交易方式等信息,但不能提供其主张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及载体,只提交了其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2005、2006年的货物运输合同,并明确其主张的招投标信息即指上述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价格。从上述货运合同中“执行双方招标价”的约定及新世纪公司关于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价格即是其招投标信息的主张,说明上述合同是新世纪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而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在招投标程序结束后才签订的,合同中的线路和运费价格即标底、标书内容在开标时对于投标方均是公开的,而合同文本也为海尔物流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各中标者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除线路、运费标准不同外,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基本相同,因此,新世纪公司主张其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及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价格具有秘密性依据不足。另外,就保密措施而言,新世纪公司虽在与王某甲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但并未明确约定其要求王某甲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运输合同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新世纪公司关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新世纪公司主张的其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及招投标信息均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其次,关于“营运车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新世纪公司主张其营运车辆信息是指与其有合作关系的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车辆状况、承载能力、资信情况等,性质上属于客户名单。但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仍应具体分析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一,新世纪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营运车辆与其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不能证明上述营运车辆信息从公开渠道难以获得,其为收集上述营运车辆信息付出了相应的努力或对价。第二,王某甲在到新世纪公司之前即在古镇车队和青岛二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运输调度工作,熟悉物流公司的营运车辆信息的收集渠道,而且从原审中王某甲提交的海尔物流运输质量反馈单也证明,王某甲离开新世纪公司后仍可以从他处获得物流的货源、客户、营运车辆等信息。第三,新世纪公司同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营运车辆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综合以上分析,新世纪公司主张的营运车辆信息亦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综上,新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8元,由青岛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磊

代理审判员柳维敏

代理审判员战玉祝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红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