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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6-12-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40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曾某某,曾某名姜时,绰号“三妹”,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镇X街X号,现住(略)-2。199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2006年1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与周某电话商定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500克海洛因给周。同月16日下午1时许,曾某周某话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曼哈顿茶楼交易,曾某安排王某到曼哈顿茶楼与周某头并负责收取毒资4万元。当日下午4时许,王某与周某在该茶楼见面后,曾某话叫周某毒资交给王,周某4万元毒资交给王,王某点后将其放在座位窗台上。后曾某着七包海洛因到曼哈顿茶楼将毒品交给周,三人即被公安人员捉获,从王某座位窗台上缴获毒资4万元,从周某处缴获海洛因7包(净重519克)。之后,公安人员在曾某某、王某住地(略)-X号查获白色可疑粉末3500克,小铜称两把。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搜查、扣押笔录,毒品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曾某某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曾某某辩称,自己是受周某的引诱贩毒,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曾某某在贩毒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其毒品含量低,且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购毒人员周某(另案处理)商定,由曾某某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500克海洛因给周某。1月16日13时许,曾某某与周某电话约定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曼哈顿茶楼交易,曾某后安排其男友王某(另案处理)到曼哈顿茶楼与周某头并负责收取毒资4万元。当日16时许,王某与周某在该茶楼见面后,曾某某电话告知周某将毒资交给王某,周某将4万元毒资交给王,王某点后将其放在座位旁的窗台上。随后,曾某某提着七包海洛因来到曼哈顿茶楼将毒品交给周某,曾某某、周某、王某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从王某座位窗台上缴获毒资4万元,从周某处缴获海洛因7包(经称量净重519克)。之后,公安人员在曾某某、王某住处(略)-X号卧室衣柜内查获白色可疑粉末3500克,从客厅电视柜内查获小铜称两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证实:2006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家住杨家坪劳动村的“三妹”及其男友贩毒,近期有一批毒品出售。经公安机关初查,“三妹”真名曾某某,其男友名叫王某,二人均有贩毒前科。2006年1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获悉曾某某、王某将在杨家坪劳动村有一次贩毒活动。公安机关遂派员赶至该地布控。当日16时许,王某出现在杨家坪曼哈顿茶楼外与一穿皮衣的男子见面后,将该男子带至杨家坪曼哈顿茶楼。约半小时后,王某到一电话,将电话交给穿皮衣的男子接听。接完电话后,穿皮衣的男子将一包用报纸包的东西递给王,王某开从里面拿出钱进行清点。几分钟后,曾某某提着一黄色纸口袋到曼哈顿茶楼同王某和穿皮衣的男子见面。穿皮衣的男子接过曾某中的黄色纸口袋起身离开时,公安人员即将曾某某捉获。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6年1月16日17时许从被告人曾某某的住处(略)-X号卧室衣柜内搜查并扣押可疑粉末3.5公斤,从客厅电视柜内搜查并扣押小铜称两把。当庭出示上列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曾某某辨认无异议。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6年1月16日17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曼哈顿茶楼当着被告人曾某某的面,从其男友王某身边的窗台上提取到用报纸包在一起的四扎新版佰元人民币共计4万元。当着曾某某的面,从其右手中提取号码为(略)的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当着周某的面,从其右手中提取七砣用白色塑料纸分别包裹,用一张报纸包在一起,放在一个黄色(略)手提纸口袋里的白色可疑物。当着王某的面,从其裤包内提取号码为(略)的摩托罗拉V3黑色翻盖手机一部。当庭出示上列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曾某某辨认无异议。

4、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当着被告人曾某某及周某的面,对其持有的七包白色可疑物进行称量,分别净重104克、104克、101克、54克、54克、52克、50克,共计519克。当着曾某某的面,对其持有的白色粉末进行称量,净重3500克。

5、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书证实:将被告人曾某某贩卖给周某的七包可疑毒品编号为1—X号,将从曾某某家中查获的可疑粉末3500克编号为X号,分别取少许进行定性分析。结论,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和海洛因,海洛因含量分别为:1.9%、1.9%、1.4%、1.7%、1.6%、1.2%、1.7%,X号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MDMA、咖啡因等常见毒品。

6、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曾某某的小灵通(号码为(略))于2006年1月12日20:50分、23:36分,1月13日14:05分三次与周某的手机(号码为(略))通话,于2006年1月16日17:20分与王某的手机(号码为(略))通话。周某的手机(号码为(略))于2006年1月16日16:32分、16:48分两次与曾某某的小灵通(号码为(略))通话。

7、证人周某证实:2006年1月12日下午,“三妹”(曾某某)用她的小灵通(略)打他的手机(略),“三妹”给他讲到了一批海洛因,叫他去面谈。当晚,他到杨家坪与“三妹”和她老公(王某)见了面,“三妹”说她到了一批海洛因有500克,价格是85元/克,后他们谈成80元/克。2006年1月16日13时许,他给“三妹”打电话问500克海洛因准备好没有,“三妹”说准备好了。然后,他赶至杨家坪,并用他的手机(略)打三妹的小灵通(略),约好在杨家坪曼哈顿茶楼见面。10分钟后,他到了曼哈顿茶楼处,没见到“三妹”。几分钟后,“三妹”的老公(王某)来了,直接叫他进了曼哈顿茶楼,找了一个靠窗的位置坐下。一会儿,“三妹”打电话给她老公,说了几句又把电话拿给他,“三妹”给他讲,让他把钱拿给她老公,她马上就到。他就将报纸包好的4万元钱递给“三妹”的老公,“三妹”的老公点完钱后,“三妹”就来了,将她提来的一个(略)纸口袋给了他,说:“东西在里面,50、100的都给你分好了”。他说行,然后站起来,刚走几步就被警察捉获了,当场从他身上缴获用(略)纸口袋装的七砣海洛因。同时,“三妹”和“三妹”老公也一起被抓获了。

8、证人王某证实:2006年1月16日16时许,他女友曾某某接了个电话,后曾某他到杨家坪曼哈顿茶楼外接“喳闹”(周某),她说她去为“喳闹”办事,当时没说办什么事。他便来到曼哈顿茶楼外接到“喳闹”,然后把“喳闹”带到茶楼喝茶等曾某某。约5时许,曾某他的手机,说“喳闹”要给4万元,当时没说什么钱,叫他把电话拿给“喳闹”听。“喳闹”听完电话后,就从皮衣包内拿出用报纸包的钱递给他,是用橡筋扎的四扎人民币,他清点了有4万元,就拿报纸包好,放在旁边伸手可拿到的窗台上。这时,曾某某来了,问他钱对不对,他说对。曾某把手中的黄色纸口袋交给“喳闹”,“喳闹”提着纸口袋就走,刚走几步就被公安人员捉获,他和曾某某也同时被捉获。民警当场从曾某某交给“喳闹”的黄色纸口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的七包砣状白色可疑物品,从他身旁窗台上查获“喳闹”给的4万元人民币。

9、被告人曾某某供述:2006年1月12日下午,她用手机(略)打周某的手机(略),说她进了一批海洛因,问周某无兴趣面谈,周某可以。当晚,她和王某一起与周某在曼哈顿见面,她告诉周某进了500克海洛因,问周某不要,周某价格多少,后他们谈好价格每克80元,之后就分手了。同月16日13时许,周某座机给她打电话问500克海洛因准备好没有,她说准备好了,周某等会儿再打电话。然后,她到大坪九坑子找到一个叫“拜儿”的人,说下午有人要500克海洛因,叫他准备一下。16时30分许,周某用手机(略)给她打电话,说他马上就过来,她叫周某杨家坪曼哈顿门口等。10分钟后,周某打电话说他已到曼哈顿,她就叫王某先去陪“喳闹”(周某)在曼哈顿茶餐厅喝茶。她到九坑子找到“拜儿”,谈好价格后,“拜儿”就将一个(略)纸口袋递给她,说里面有四包50克的和三包100克的。她看了一下,纸袋里面一共有七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的海洛因,包在一张报纸里。然后,她坐车回到杨家坪。途中,她用手机(略)打王某的手机(略),谎称“喳闹”要还4万元,叫王某清点一下。之后,她又叫王某把电话给“喳闹”,“喳闹”接过电话后,她就叫“喳闹”把钱给王某清点一下。于是,她来到曼哈顿茶餐厅与王某和周某见面。见面后,她问王某钱清好了没有,王某清好了。然后,她将(略)纸口袋里装的海洛因合着纸袋一起交给了周某,周某着海洛因便起身走了,刚走几步,他们就被民警捉获了,当场查获放在王某座位旁边窗台上的4万元人民币。

10、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1998)中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少年管教所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某某1998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曾某某辩称自己是受周某的引诱贩毒,其辩护人提出曾某某在贩毒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购毒人员周某的证词、被告人曾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证实案发前即2006年1月12日,是曾某某主动打电话联系周某面谈交易毒品的事,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曾某某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同舍房的犯罪嫌疑人张习会故意杀人案,并检举了一起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某在协助侦破张习会故意杀人案中未起主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其检举另一起毒品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尚未查证属实,其立功亦不能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曾某某曾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毒品大量掺假,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毒品含量低,且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摩托罗拉V3黑色翻盖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小铜称二把及毒品海洛因51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甄渝江

代理审判员洪涛

代理审判员刘用辉

二ΟΟ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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