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终字第8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经减刑后于200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唐恒勇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民乐七队花坛路口玩扑牌赌博时发生争执,唐恒勇持木凳欲打被告人罗某某,后被群众劝开,被告人罗某某见状即取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刺向唐恒勇的左腹部,致唐受伤。后被告人罗某某逃离现场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当场起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恒勇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胃破裂,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恒勇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起获作案工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上诉人罗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案发当时是在与唐恒勇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唐用木凳打他,他一时冲动拿水果刀刺伤了唐,并非无故之下实施伤害行为。2、他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代问题。案发后深刻反思,十分后悔。3、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属于重伤但并未造成任何伤残。4、家庭环境困难。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

上诉人罗某某提出案发当时是在与唐恒勇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唐用木凳打他,他才用刀刺伤了唐。经查,被害人唐恒勇证实其与罗某某发生争吵之后,罗某拿一把小刀捅伤了其左腹部;证人张某某证实当时两人发生争吵后都站起身,罗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捅伤了唐恒勇;证人高某某证实当时罗某某拿出小刀,被害人就拿起一张小木凳相互对峙,一名男子从旁劝架,被害人就放下手中的木凳,罗某某趁机朝被害人腹部捅了一刀。上述证据均证实双方发生争执后,上诉人罗某某就持刀捅伤了唐恒勇,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唐恒勇先用木凳打击罗某某。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罗某某提出被害人的伤属于重伤但并未造成任何伤残。经查,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唐恒勇的伤属于重伤,待医疗终结后再行评残,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事出有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家庭困难等理由虽经查属实,但原判已综合考虑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与手段以及认罪态度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黎健毅

代理审判员宋川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德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