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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7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先祥,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雯、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先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舒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X巷X巷内发生争执,舒某持刀向刘某颈部、胸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刘某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左侧颈部刺创致锁骨下动脉、左肺门动脉断裂大出血合并左侧血气胸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舒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舒某甲辩称是被害人先用刀砍他,他才夺刀刺被害人的,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检举揭发,望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辩称本案是因被害人向被告人舒某甲勒索钱财而引发的,被告人舒某甲没有杀人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舒某甲和李某丁、舒某乙等人赌钱,被告人舒某甲赢了1000多元。次日被告人舒某甲见到李某丁和被害人刘某某等几名男子,刘某舒某吃饭,强行要舒某钱,舒某给了他们300元。当晚1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和几个老乡又来找被告人舒某甲说用舒某的钱吃饭时一个老乡酒喝多了在医院抢救,逼舒某几千元医药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打斗,并被带回派出所调查。从派出所出来后,被害人刘某某又向被告人舒某甲要钱,被告人舒某甲想通过舒某乙找被害人刘某某调和一下。2003年9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沙边市场附近调解,被害人刘某某强行要5000元,被告人舒某甲被迫答应。后被害人刘某某跟着被告人舒某甲去拿钱,在沙边埗头巷X巷内被告人舒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某就从身上拔出一把西瓜刀划向被告人舒某甲,划破了被告人舒某甲左手一点皮,后被告人舒某甲把被害人刘某某推倒在地抢过那把刀,向刘某颈部、胸部等部位捅了数刀,致刘某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舒某甲被抓获的过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和被告人舒某甲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沙边村X路X巷X号住宅门口旁边地上起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4、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在2003年9月2日接受讯问时自称叫舒某运。

5、证明。证实从现场提取的血液样本与舒某甲的血液基因型不一致。

6、证明。证实法医学鉴定书中被告人舒某甲左前臂损伤的形成时间为舒某甲自述所得,由于抓获舒某甲时离案发时间已久远,无其他证据证实此伤形成时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1日晚19时30分,他和李某丁一起碰到舒某甲,因李某丁说前几天赌钱时舒某甲“出千”赢了李某钱,李某叫舒某钱退给李,后来舒某了100元给李某一个同乡,之后,那个老乡就与同乡去宵夜,约0时左右,舒某华喝醉了,他们送其去医院,由于没有钱,他叫刘某某和另一老乡去找李某丁借钱,李某到拿了40元后就走了。之后钱不够就叫了舒某甲到医院,舒某妻子来后很快就走了,在医院门口与刘某某打起来,舒某甲的妻子报警。派出所的人来后将他们都带回派出所,处理完从派出所出来后,案发当天舒某甲托人来找他和舒某乙,让他们找刘某某调和,刚开始很多人在谈,但没谈妥,之后由舒某甲和刘某某去别处单独谈,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就派人去找,那人回来说舒某甲把刘某某杀了。

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1日9点左右,他与张在建、刘某某、“瞎子”等人去宵夜,后来“瞎子”喝多了,他们在回来的路上见到舒某甲,他找舒某200元,是之前他们赌钱舒某甲作弊赢的钱,舒某甲答应给他200元,但现在又不承认,他们吵了几句后散了。后来,他在宿舍有老乡找他说“瞎子”在医院没有钱,他就到医院将37元给了“瞎子”,然后回家睡觉了。之后的事不知道。

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8月31日晚,李某跟他说其和舒某甲赌钱时,舒某千赢了钱,准备要舒某200元回家。9月1日晚12时许,刘某某找他说耀华喝醉了在医院,让他去看一下。在医院门口他见到舒某甲和刘某某争吵并打起来,舒某女朋友报了警,他们被警察带走。9月3日晚他去找李某、张某丙、刘某某玩,李某说舒某甲约了他们讲和,后舒某乙带他们去了沙边,他则在桥边等。21时许他见到耀华和另两个老乡从沙边坐一辆摩托车回来,对他说舒某甲把刘某某杀了。

4、证人舒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和老乡舒某去沙边的一个出租屋,见到舒某甲、耀华等多名老乡在那里,后刘某某与舒某甲一起出去谈事情,他听到刘某某向舒某甲索要医药费2000元,后来他搭摩托车出去玩,不久就听到有人喊杀人了,他过去看见刘某某倒卧在地上,面侧向一边,地下有很多血。

5、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刘某某与舒某甲一起出去谈赔偿医药费的事,后来听到有人喊死人了,他就去看,见到“白案”躺卧在地上,头部一侧流了很多血。

6、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黑鬼”搭着“白案”去与舒某甲解决问题,听说舒某甲因赌钱的事与他们有矛盾,且舒某甲还把“白案”的眼睛打舯了,他们是去解决医药费的问题。后来得知“白案”被人杀死了。

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8点45分左右,他在家听到外面有硬物撞击墙壁的声音,还伴有争吵的声音,他出去看见门口右边的墙上、石凳上、地上有一滩血,后来又在离他有30米的巷尾见到一男子在血泊中。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21时左右,听到外面有人说话的声音,过了大约5分钟,听到有打架互相推拉的声音,有人往涉头巷里跑。后来她出去看到外面有一大滩血。

9、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上9点左右,有个女老乡来他处说“白呀”被杀了,他就跑出去看,见到其颈部流出大量血。听那女老乡说,她听到“白呀”和一个老乡说话,后来就出事了。“白呀”是他堂兄,其平时都是白吃白拿的人,整天胡某打架的。

10、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21时许,刘某庚找他说“白案”被杀了,他到现场后,见到刘某某背朝天侧着头趴在地上,周围有许多血。他最后见到刘某某是案发当晚19时,见到刘某某搭乘老乡的摩托车出去沙边市场方向。

11、证人杨某壬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9时左右,她听见外面狗叫,就出去看看,见到有一名男子趴在地上不动,并有很多血流出来。

1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21时许,听人说外面有人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她就出去看,见到一男子倒在地上,旁边有一大滩血,一会有人开着摩托车经过说了句话,但她没听清。

13、证人舒某癸的证言。证实前些天听姐姐舒某某说舒某甲在外面与人打架,怕人找麻烦,就在旅店开房住。他最后见到舒某甲是9月3日下午2点左右。

1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舒某某在外面躲避一名叫“白案”的男子向她要钱,听说是要400元。

1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舒某某发廊打工,舒某某于9月3日晚22时许出去,至今未回。在9月1日凌晨3点左右,“白安”来借200元,老板娘知道他不会还钱,就给了他20元,叫他以后不要来了,那人就走了。到9月2日早上4点,“白安”又来要50元,老板娘说没有,过了半小时,“白安”再次过来见到门口有辆顾客的摩托车,就叫顾客出来,还说不出来就拿刀了。她看见“白安”腰后被衣服盖着一把类似刀的东西,舒某癸就上去抱着他,老板娘说要报警,其就跑了。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23时许,胡某告诉他刘某某出事了,后来他母亲告诉他刘某某死了。在出事的两天前,刘某某曾找舒某甲要200元钱,之后听说刘某某和舒某甲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9月3日晚他与家人及刘某某一起吃饭,后来刘某某就和李某丁、张在建走了,听胡某说他们是去找舒某甲交谈。

17、证人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3年9月3日晚9点左右,舒某甲打电话给他说刚和人打架,现在在广州,并叫他不要找其。后来他从别人处得知舒某甲是和“白安”打架,“白安”当场就死了。9月4日下午,舒某甲以前的女友刘某某在北京打电话向他打听舒某甲打伤的人的情况,说是舒某甲打电话给她要她帮忙问的。另证实他对被告人舒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

1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晚9时左右,舒某乙来说舒某甲杀死人了,要舒某甲的女朋友舒某某快躲一下。

19、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1日为晚,在水藤医院门口,因为赌博的事舒某甲和刘某某打架,后来她报了警,警察把他们都带到派出所处理,从派出所出来后的次日,舒某甲就躲在在豪泉酒店怕刘某某等人报复。2003年9月3日晚9时40分左右,张某某对她说舒某甲杀人了,要她去干妈处躲一下。后来她打电话找舒某甲,一直都打不通。

20、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舒某某是她干女儿,在9月3日晚22时左右,舒某某来她处说有亲戚打架,好像把人打死了,其害怕就来她这里了。舒某某说是那亲戚与另外的老乡打架被派出所抓了,他们被放出来后对方就找她要钱她没给,之后那亲戚出去就没回来,后听说他打架了,但舒某某说没有参与。

2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9月3日刘某某说奶奶死了,要辞工回湖南,后于9月6日离开。刘某某以前的男朋友叫舒某甲,已经分手很多年。

2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舒某甲的哥哥舒某某在9月3日晚22时30分左右打她电话,说舒某甲把人打死了。后来舒某甲有打电话给她,但不告诉她其在哪,只是说没事。

2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她听舒某某说2003年9月舒某甲在乐从镇杀了人。另证实她对被告人舒某甲进行了辨认、确认。

2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的哥哥,他是在2003年9月3日晚23时得知弟弟刘某某被杀害。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于案发前2003年9月2日以舒某运的名义在乐从镇水藤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证实2003年9月1日22时30分,他与老乡一同宵夜,到0时左右,“耀华”喝多了,他们就送其到医院打针,不知谁去找黑鬼(李某丁)借钱,李某来拿了40元就走了,他随后也走了,在医院门口见到舒某甲和其老婆,过了约5分钟,舒某甲从医院出来,用手箍住他颈部打他,舒某老婆就打电话报警。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3年9月的一天,他在女朋友舒某某的发廊见到一个叫“白呀”的老乡向舒某某要钱,舒某某给钱后那人走了,舒某某说如果不给钱那人就会来捣乱。案发前的一天晚上他和李某(黑鬼)、舒某乙等人去赌钱,他赢了1000多元。次日他见到李某和“白呀”等几名男子在吵闹,“白呀”让他请吃饭,强行要他给钱,他就给了他们300元。当晚11时许,“白呀”和几个老乡又来找他说用他给的钱吃饭时一个老乡酒喝多了在医院抢救,逼他拿五千元医药费,他给了200元,女朋友舒某某也给了他们七、八十元,但“白呀”说不够还要他给,舒某某就报警了,后被他们发现,“白呀”他们就过来打他,这时有警察来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调查。次日从派出所调解出来,“白呀”又向他要钱,把他身上的钱全拿走了。中午时“白呀”还找舒某某捣乱。他想通过舒某乙找“白呀”调和一下,当晚他和“白呀”在案发现场附近调解,“白呀”说要5000元,他讨价时,与“白呀”一起的两个人就拿枪吓他,他就答应了。后“白呀”跟着他去拿钱,在路上他又和“白呀”还价,“白呀”打了他两耳光,他不敢反抗,从身上拿烟给其抽,点火时没点好,“白呀”踢了他一脚,他站起来,“白呀”也站起来讲要教训他并从身上拔出一把西瓜刀往他身上划来,他躲开后第二刀又划过来划破他左手一点皮,他也发火了,一下把“白呀”推倒在地并抢过那把刀,“白呀”站起来后,他就往其胸口捅了多刀,有很多血喷在他脸上、身上和手上。他扔掉刀往河边公园方向逃跑,后逃到湖南省长沙市和浏阳市躲藏。另证实他对被害人刘某某及案发现场、逃跑的堤围和作案凶器刀具进行了辨认、确认。

(五)鉴定结论

1、顺公刑技法鉴字【2003】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全身多处创口,其中左侧颈胸部、腹部、背部、左前臂及左大腿创口符合被单刃利器刺击所形成,其余部位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死因系被他人持利器致伤左侧颈部致锁骨下动脉、左肺门动脉断裂大出血合并左侧血气胸死亡。

2、顺公刑技法鉴字【2005】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舒某甲左前臂有一6厘米条形疤痕,损伤为轻微伤。

3、佛公刑技法物字【2003】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过DNA鉴定,现场尖刀上提取的血迹,现场X号、X号住宅门口地面上提取的血迹,石凳上提取的血迹均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血的基因型一致。

4、顺公刑技痕(手)鉴字【2005】X号痕迹鉴定书。证实现场刀柄上提取的一枚指印是舒某甲的左手环指所遗留。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察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镇X巷X巷口。埗头巷X号对开的地面上俯躺一具男尸,尸体周围见流注状血泊和溅射状血迹。从埗头巷X号对开的巷子地面上到尸体位置有断续的行进血迹,在X号对开的巷内分布有大量血迹。在X号住宅西南角巷边处,发现一把长26.5厘米、刃长14.5厘米、刃宽2.3厘米的单刃西瓜刀,上沾有血迹。现场提取了西瓜刀、血迹,在西瓜刀把柄上提取指纹一枚。

被告人舒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均辩称是被害人先用刀砍被告人舒某甲,舒某夺刀刺被害人的,被告人舒某甲没有杀人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虽然被害人先拿出刀砍向被告人舒某甲,但并未给舒某成任何某重伤害,后被告人舒某甲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夺过被害人手中的刀,此时双方的侵害能力已经发生明显变化,赤手空拳的被害人对被告人舒某甲已经不具有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紧迫性和威胁性,但被告人舒某甲夺刀后持刀刺伤被害人身体多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且从现场勘察记录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可知,被告人舒某甲是在与被害人互相纠缠的动态过程中刺伤被害人的,被告人舒某甲对于刺伤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并无准确目的,只是持刀乱刺,最终因刺中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故被告人舒某甲只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舒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舒某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舒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舒某甲的指定辩护人还辩称本案是因被害人向被告人舒某甲勒索钱财而引发的。经查,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证实因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向其勒索钱财,其为了与被害人刘某某和谈才托人约被害人出来,在和谈过程中被害人仍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并要求其去拿钱。证人张某丙、胡某、舒某戊、江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也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舒某甲是找被害人刘某某出来和谈,在和谈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仍向被告人舒某甲要钱。上述证据与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案发前向被告人舒某甲勒索钱财的事实,且因为被害人向被告人勒索钱财并逼被告人去拿钱,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想教训被告人舒某甲,并先拿刀砍被告人才引发了本案,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该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甲用刀捅被害人刘某某并致刘某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舒某甲辩称其有检举揭发,经查,被告人舒某甲所检举的案情无法核实,不构成立功。被告人舒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舒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舒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舒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雪基

代理审判员张华伟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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